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处罚〔2026〕10号
发布时间:2026-07-17 11:26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晃靓颜美容院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3M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431227**********2X
电话:180****1270
注册日期:2024年4月23日
经营场所:新晃县晃州镇步行街二楼209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1日
2026年5月12日,本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1227002026051267254283),举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面部护理产品【全脸部深层清洁/60分钟补水保湿护理】能“迅速改善眼袋、迅速清除皱纹、迅速提升面部轮廓、迅速清除嘴角皱纹、迅速改善鼻唇沟、迅速排除面部毒素、迅速改善额头皱纹”的宣传用语涉嫌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2026年5月13日,本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431227002026051357605818),举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面部美白嫩肤/水疗+拨筋护理】项目产品,页面宣称有“美白嫩肤”功效。两则举报皆举报当事人对服务产品进行了夸大、虚假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对店面进行依法查处。
2026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一、店内线下未发现张贴上述内容广告;二、现场进入其抖音网店“靓颜美容院”,发现该店发布有以下两款团购:1.【全脸部深层清洁/60分钟补水保湿护理】,该团购宣传图片载明:“迅速改善眼袋、迅速清除皱纹、迅速提升面部轮廓、迅速清除嘴角皱纹、迅速改善鼻唇沟、迅速排除面部毒素、迅速改善额头皱纹”;2.【面部美白嫩肤/水疗+拨筋护理】,该团购详情标注项目分类:美白嫩肤;三、据当事人陈述,两款团购项目使用的产品为“维娜秀爱赋润柔感沁肤面霜、乳液、化妆水”套盒装服务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产品说明书、“七个迅速……”和“美白嫩肤”的功效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2026年5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在抖音店铺发布的两款团购使用的产品为:维娜秀爱赋润柔感沁肤套装,产品名称:维娜秀爱赋润柔感沁肤化妆水,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3006563,执行标准:QB/T 2660;产品名称:维娜秀爱赋润柔感沁肤乳液,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3006564,执行标准:GB/T 29665(0/W),产品名称:维娜秀爱赋润柔感沁肤面霜,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3006565,执行标准:QB/T 1857(0/W),产地:上海,备案人/生产企业: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兴贤路1151号10幢A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沪妆20160140。
二、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国产普通化妆品查明,上述这三款涉案产品系普通化妆品,具有保湿功能,并非特殊化妆品,无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宣传的“迅速改善眼袋、迅速清除皱纹、迅速提升面部轮廓、迅速清除嘴角皱纹、迅速改善鼻唇沟、迅速排除面部毒素、迅速改善额头皱纹”和“美白嫩肤”的功效。
三、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面部护理【全脸部深层清洁/60分钟补水保湿护理】、【面部美白嫩肤/水疗+拨筋护理】广告是其今年4月25日请人从网上搜索下载制作而成,自己在抖音店铺发布的,制作费用480元,现金支付。
四、2026年5月20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将两款涉案产品下架,及时整改。
五、产品【全脸部深层清洁/60分钟补水保湿护理】团购销售一单,货值金额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平台举报单(1431227002026051267254283)、(1431227002026051357605818)两份,抖音页面图片5张,证明案件来源。
2.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执法权利、义务、纪律告知书》一份、《询问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4.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身份。
5.当事人提交的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维娜秀爱赋润柔感沁肤面霜、乳液、化妆水”套盒装服务产品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三份,证明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合法身份及产品合格的事实。
6.本局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7.本局执法人员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维娜秀爱赋润柔感沁肤面霜、乳液、化妆水”套装产品,取得产品资料3份,证明名称为“维娜秀爱赋润柔感沁肤面霜、乳液、化妆水”的化妆品是普通化妆品,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维娜秀爱赋润柔感沁肤面霜、乳液、化妆水”套盒装产品图片5张、外包装图片3张,证明该套盒装产品无“美白”“7个迅速……”功效的事实。
9.当事人提交的“整改后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事实。
10.本局执法人员在“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11.本局制作的《证据目录及质证记录》一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履行了质证程序。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2026年6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晃市监罚告〔2026〕10号),告知其本局拟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
虽然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但其上述行为不在《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湘市监法〔2025〕7 号)列明的事项内,本局认为其不符合免罚条件。鉴于当事人事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态度端正,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整改,且两款团购产品只销售一单,社会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一、违法行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少于3.6倍的罚款”的规定,本着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等情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的决定,鉴于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已改正到位,无需再责令其限期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从轻处罚:
处以广告费用的3.5倍即168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建)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