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不罚〔2026〕5 号
发布时间:2026-05-27 16:25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长沙中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负责人:贺红强(身份证号码:43012419********1X)
联系电话:130****402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EAE8A03H
注册日期:2025年02月10日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新晃产业开发区(城东物流园)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3月10日,本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青线椒(购进日期:2026年3月9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2026年4月2日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是:经抽验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编号:FHN20260305338)。2026年4月3日,经流转该案由本局核查处置。2026年4月8日,本局将该检验结果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现场检查,该批次青线椒无库存。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4月21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涉案青线椒系当事人2026年3月9日从怀化市鹤城区孙艳梅蔬菜批发部购入,共购进24.5公斤,进货单价为4.8元/公斤,进货总额为117.6元,销售价为6.8元/公斤。监督抽检10公斤,共计48元。剩余14.5公斤次天售卖给各个学校,无剩余库存,涉案青线椒共销售14.5公斤,销售金额98.6元,其中销售到步头降学校食堂1.5公斤,新寨中学食堂3.5公斤,波洲镇中心小学食堂2公斤,波洲中学食堂5公斤,凳寨小学食堂2.5公斤,销售所得共计146.6元。
另查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地信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供货商和当事人均对涉案青线椒进行了农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时止,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案发时库存已售罄,且为首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4日,本局印发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晃县2026年第一季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和2026年1月16日,本局与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各一份,书证,证明本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的事实。
2.2026年4月2日,本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HN20260305338)一份,书证,证明涉案批次青线椒经检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3.2026年4月2日,本局通告县教育局的《关于《新晃县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告知函》一份,书证,证明本局通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情况。
4.2026年4月3日,本局提供的《核查处置流转单》及检测公司资质相关材料一份,书证,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及检测公司资质合法。
5.2026年4月8日,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书证,证明涉案批次青线椒的库存及供货商等情况。
6.2026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手机拍摄照片打印件二张,书证,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情况。
7.2026年4月8日,本局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的送达回证各一份,书证,证明本局对检验结果的告知情况。
8.2026年4月8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书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9.2026年4月8日,当事人提交的与供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及《供应商食品安全承诺书》、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书证,证明涉案青线椒的来源情况。
10.2026年4月8日,当事人提交的采购台账及供货商销售记录各一份,书证,证明涉案青线椒的进货情况。
11.2026年4月8日,当事人提交的产地《承诺达标合格证》、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自行检测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各一份,书证,证明涉案青线椒的产地及检验检测情况。
12.2026年4月10日,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情况说明》一份,书证,证明涉案青线椒物流配送情况。
13.2026年4月10日,当事人提交的《食品召回公告》复印件五份,书证,证明涉案青线椒召回情况及未发现不良反应报告和食品安全事报告的事实。
14.2026年4月24日,本局制作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晃市监询通〔2026〕0424-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书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履行了通知程序。
15.2026年4月27日,当事人提交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书证,证明负责人合法身份。
16.2026年4月27日,当事人提交的长沙中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书》各一份,书证,证明当事人与长沙中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属关系及授权经营范围。
17.2026年4月27日,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青线椒采购、检测、销售等情况。
18.2026年4月27日,当事人提交的销售记录五份,书证,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青线椒销售给五所学校的具体情况。
19.2026年4月27日,当事人提交的《免于处罚申请书》一份,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免于行政处罚的陈述及申辩。
20.2026年4月28日,本局在“信用中国”官网查询截图一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及总公司系初次违法。
21.2026年4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书证,证明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后的整改情况。
22.2026年5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青线椒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一份,书证,证明当事人对青线椒检测合格的事实。
23.2026年5月15日,本局制作的《证据目录及质证记录》一份,书证,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履行了质证程序。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6年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晃市监不罚告〔2026〕5号),告知本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当场签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与理由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态度端正,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止,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经营不合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已改正,无需再责令限期改正,因无剩余库存,故无实物予以没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强化法治观念,深刻认识违法事实。虽然当事人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无主观过错而依法免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客观上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希望当事人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任何触碰食品安全红线的行为都将破坏市场经营秩序,必须引以为戒,坚决杜绝“免罚即免责”的侥幸心理。
二、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需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后续经营活动中,务必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防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切实履行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
三、加强业务学习,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议当事人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掌握。通过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增强辨别问题食品的能力,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良好的食品市场消费环境。
以上教育内容,请当事人认真落实,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