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市监处罚〔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4-13 15:00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晃城市英雄电玩城(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MAEG89UW8K

住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4丘地15幢(原民族百货大楼)二层房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羚

身份证件号码:431************435

联系地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下环城路12附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游艺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般项目:游乐园服务;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游艺用品,室内游艺器材制造;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预包装)销售。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2月6日,本局接到新晃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线索移送函(晃烟移〔2026〕7号)及移送财物清单、涉案物品核价表等共30页,该局于2026年1月30日开展联合检查中发现涉案商户杨玲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前期调查已结束,该局将线索移送本局进行下步的调查处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2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查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其他经营户购进烟草制品在店进行销售,具体如下:白沙(和天下)84mm2.8条、销售金额2800元;芙蓉王(硬)84mm1条、销售金额250元;黄鹤楼(硬奇景)84mm1条、销售金额300元;白沙(硬和气生财)84mm1条、销售金额550元;中华(硬)84mm1条、销售金额450元,共计5个品牌,6.8条。当事人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供认不讳。依照《新晃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上述涉案香烟制品违法经营总额为435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台账,且据当事人陈述,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晃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线索移送函(文号:晃烟移〔2026〕7号)及移送财物清单、涉案物品核价表等共30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销售的经过、涉案烟草制品的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3.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本局在湖南市场主体综合管理平台系统查询截图2张,共计1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5.质证记录1份,证明本案证据已经依法质证并具备合法性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2026年3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晃市监罚告〔202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当事人无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管理制度。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草制品,破坏了国家专卖管理秩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5)7号)“附件:1.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在不予处罚清单列明的事项内,本局认为当事人不符合免罚条件。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涉案金额较小,初次违法,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350元30%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无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1305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建)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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