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处罚〔2025〕102号
发布时间:2026-04-20 10:19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南统参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1200MA4LJ6T59C
住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新晃产业开发区(柏树林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玉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1225*********620
联系电话:177******55
联系地址:湖南省会同县坪村镇坪村村六组62号
2025年11月19日,根据投诉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未发现投诉的“新晃酱酒(K9)”,据现场负责人供述,被投诉白酒系老包装,为首批产品,仅生产15件,具体批次为2024.12.28,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标签确实标注了两家生产企业,具体为:生产企业:湖南统参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柏树产业园,生产企业:贵州统参酒业有限公司,厂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茅台镇上坪村,产地:仁怀市茅台镇;2.现场未能提供生产、销售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11月25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2024年11月28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为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新晃产业开发区(柏树林食品工业园),食品类别为酒类,许可证编号为SC11543122710083。
2.新晃酱酒(K9)系当事人首批产品,具体批次为2024.12.28,规格为500ml/瓶,净含量500ml×6,数量为15件,批发价***元/件,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元,其标签标注了两家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湖南统参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柏树林业工业园;(2)生产企业:贵州统参酒业有限公司,厂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茅台镇上坪村;(3)产地:仁怀市茅台镇”的新晃酱酒(K9),实际产地为怀化市新晃县,该行为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在选择白酒时的判断,对购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3.上述涉案白酒系当事人老包装,现场无库存,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4.上述涉案白酒经贵州省仁怀市精化白酒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符合GB/T26760-2011《酱香型白酒》标准,无食品安全危害后果。
5.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程序,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共召回涉案白酒1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1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附件一份,书证,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11月19日,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上述涉案白酒标注的标签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事实。
3.2025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手机拍摄照片打印件14张,书证,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产品信息。
4.2026年1月30日,本局制作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晃市监询通〔2025〕10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书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履行了通知程序。
5.2026年2月5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书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26年2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书证,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
7.2026年2月5日,当事人提交的贵州统参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书证,证明贵州统参酒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8.2026年2月5日,当事人提交的《湖南统参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报告》一份和生产销售材料四张,书证,证明当事人涉案白酒的生产销售情况。
9.2026年2月5日,当事人提交的《湖南统参酒业有限公司召回产品的报告》一份和退货单一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白酒的召回情况。
10.2026年2月5日,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白酒标签标注、生产销售等情况。
11.2026年3月2日,本局制作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晃市监询通〔2025〕030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书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再次询问履行了通知程序。
12.2026年3月5日,当事人提交贵州统参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主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关系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书证,证明白酒原料产地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主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统参酒业有限公司的关系。
13.2026年3月5日,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白酒原料生产等情况。
14.2026年3月23日,本局制作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晃市监询通〔2025〕0323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书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第三次询问履行了通知程序。
15.2026年3月30日,当事人提交涉案白酒的检测报告共一份,书证,证明涉案白酒检验合格的事实。
16.2026年3月30日,当事人提交涉案白酒的整改报告及整改照片2张,书证,证明涉案白酒已经整改的事实。
17.2026年3月30日,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白酒检测合格及整改等情况。
18.2026年3月30日,本局在“信用中国”官网查询截图一张,书证,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19.2026年3月30日,本局制作的《证据目录及质证记录》一份,书证,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履行了质证程序。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可以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6年4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晃市监罚告〔2025〕第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当场签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构成了对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虽然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但引发了消费者投诉举报,误导了消费者,涉案金额达*元,且已全部售出,其影响范围较广,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5〕7 号)“附件:1.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在列明的免罚清单事项内,本局认为不符合免罚条件。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未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同时,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召回涉案产品,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充分考虑县域经济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采取包容审慎机制,引导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已改正到位,无需再责令其限期改正,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三千元, 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建)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