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处罚〔2025〕87号
发布时间:2026-01-08 15:51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晃易洋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563546226L
住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新晃产业开发区(柏树林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姚茂华
身份证件号码:431227******5716
联系电话:0745-6266103
1.2025年9月1日,根据《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治理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本局陪同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用燃气压力管道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经查:(1)当事人在新晃县乐府廊庭小区二期的燃气压力管道正在使用;(2)该燃气压力管道长度为89.6m,管道公称直径为90mm/63mm,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燃气压力管道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安装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下达了《交办函》,责令本局立案查处。
2.2025年9月2日,根据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交办函》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核查,经查:(1)上述涉案燃气压力管道起始位置为望城路主管网(内部编号:YY10-13,管道公称直径110mm)接入点,终止位置为乐府廊庭小区二期7#楼旁调压箱前;(2)该燃气压力管道正在运行,燃气调压箱内4块压力表的表盘指针读数均为0.1MPa;(3)执法人员现场对燃气调压箱前燃气压力管道的直径进行多次测量,直径值均为63.3mm,与交办函中记录的情况基本一致;(4)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燃气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D-N202200074)、《新晃中压燃气管道工程图》,但均未发现上述涉案燃气压力管道内容;(5)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燃气压力管道的设计文件、安装告知及安装监督检验等资料,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晃市监特令〔2025〕第1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涉案燃气压力管道,并按照要求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善在用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2025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事实:
1.2025年9月30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对在用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资料进行完善,已整改到位。
2.上述涉案燃气压力管道的管材生产单位为四川业峰管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为:TS2751297-2025,该公司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编号分别为:YFZJ0705-2200304,YFZJ0705-2200305), 《产品合格证》(产品规格分别为:PE100 dn63×en5.8 SDR11 PE100 dn90×en8.2 SDR11)。
3.上述涉案燃气压力管道由当事人与重庆泰格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据当事人陈述,因施工单位资料遗失,应当事人要求,2025年9月重庆泰格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重新出具了廊庭二期燃气管网工程设计资料,该公司持有燃气压力管道设计合法资质。
4.上述涉案燃气压力管道由当事人与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公司持有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合法资质,项目具体施工时间为2024年8月至9月,竣工时间为2024年11月,竣工后未经检验,亦未交付给当事人。据该施工单位介绍,因在施工时未办理安装告知及资料遗失,经重新整理,该单位于2025年10月13日,提供了廊庭二期燃气管网工程施工竣工资料。
5.上述涉案燃气压力管道系中压燃气管道,长度为90.5m,规格为dn90×8.2/dn63×5.8,运行压力为0.1MPa,当事人于2025年1月5日至2025年9月2日期间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2025年10月15日,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怀化分院检验,结论为允许使用,于2025年10月17日出具了《燃气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D-N2025-0006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9月1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2025年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治理督导检查方案》、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交办函》及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各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书证,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2.2025年9月2日,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现场记录》1份,现场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8张,书证,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地点、运行压力、管径、安装告知、设计许可、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并签字送达等情况;
证据3.2025年9月17日,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晃市监询通〔2025〕特03号)《送达回证》各1份,书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履行了通知程序;
证据4.2025年9月18日,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的违法事实;
证据5.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共3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姚茂华的合法身份;
证据6.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燃气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D-N202200074)复印件45张,《新晃中压燃气管道工程》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涉案燃气压力管道未经检验的事实;
证据7.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15张,《廊庭二期燃气管网工程施工图设计》复印件43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6张,书证,证明涉案燃气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情况;
证据8.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HYF20190121)复印件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7568431、07568427、07568429)复印件3张,《产品质量证明书》(编号分别为:YFZJ0705-2200304,YFZJ0705-2200305)复印件2张, 《产品合格证》(产品规格:PE100 dn63×en5.8 SDR11 PE100 dn90×en8.2 SDR11)复印件2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副本)》(证件编号:TS2751297-2025)复印件1张,书证,证明涉案燃气压力管道是经设计许可生产;
证据9.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计划》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燃气压力管道整改计划等情况;
证据10.2025年9月22日,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 证明本局对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燃气压力管道施工未办理安装告知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限期整改等情况;
证据11.2025年9月30日,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2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已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完善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证据12.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新晃县乐府廊庭二期天然气供气工程(天然气庭院管网)施工竣工资料》复印件共计94页,书证,证明涉案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单位、安装告知、施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情况;
证据13.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息信用报告》(编号:202509221046257990Z376)复印件共计8页,书证,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证据14.2025年10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售气记录》《新晃县乐府廊庭小区二期燃气用户统计表》《新晃县乐府廊庭小区二期燃气用户缴费统计表》复印件共计3份,书证,证明涉案燃气压力管道的投入使用时间;
证据15.2025年10月16日,当事人提交的《整改进度报告》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对本局责令整改问题完成进度等情况;
证据16.2025年10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涉案燃气压力管道已检验合格;
证据17.2025年10月27日,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2张,书证,证明涉案压力管道已检验合格;
证据18.2025年11月6日,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晃市监询通〔2025〕特04号)《送达回证》各1份,书证,证明本局对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询问履行了通知程序;
证据19.2025年11月13日,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共6份,书证,证明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资质以及董涛、谢仕忠的合法身份;
证据20.2025年11月13日,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人证言,证明涉案燃气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施工日期、竣工日期、办理安装告知和监督检验等情况;
证据21.2025年11月13日,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施工现场拍摄照片4张,书证, 证明涉案燃气压力管道现场施工情况;
证据22.2025年11月13日,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整改报告》1份,书证,证明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局责令限期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证据23.2025年11月24日,本局制作的《证据目录及质证记录》1份,书证,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履行了质证程序。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2025年12月26日,本局下达了编号为晃市监罚告〔2025〕87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系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督查发现,且违法时间长达八个月之久,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5〕7 号)“附件:1.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在免罚清单范围内,办案人员认为不符合免罚条件。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取证,态度端正,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积极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或者多次违法;……(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九)当事人是否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坚持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已改正到位,无需再责令限期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建)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