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处罚〔2025〕76号

发布时间:2025-12-08 09:36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怀化悦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舒*

身份证号码:433023********203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1XQ

住所(地址):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乐府廊庭小区1栋2单元103-10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7月24日本局收到怀化市场监督管理局《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综合整治工作督导检查记录表》,反映:“乐府廊庭小区使用浙江柳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单相电能表DDSY5886型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无信息、无CPA信息证号。”2025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怀化悦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浙江柳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能表(设备名称:单相电了式预付费电能表;设备型号:DDSY5886型、220V、50Hz、5(20A)、1600imp/kWh),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针对当事人上述问题,2025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随机抽取2块上述型号电表送至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定,2025年8月8日新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定结果通知证书》(证书编号:XHCz2508031),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不符合规程通用技术5.1.1铭牌要求,缺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2025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不合格检定证书,当日,将该检定证书送达给当事人,并下达了《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晃市监责改通通知书〔2025〕0820号)》,责令其2025年9月20日前完成整改。截至2025年9月10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检定。2025年9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该批电表系怀化天成房地产公司于2024年6月8日购进并安装,生产厂家是浙江柳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名称:单相电了式预付费电能表;设备型号:DDSY5886型、220V、50Hz、5(20A)、1600imp/kWh,出厂编号为:202409030335、202409030452等,共安装上述电能表129块。该电能表从安装日起一直持续使用,直至发现电能表检定结果不合格问题才更换。当事人更换合格电能表后,将所剩余电费转入购新电能表中。当事人对地下车库安装使用不合格电能表98户共收取电费216.9元,属于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4日,本局收到《居民水电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综合整治工作督导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能表事实。

3.2025年8月1日,电能表计量监督检查抽样记录表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电表抽样数量的事实。

4.2025年8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129块电能表的台账,证明这批未强制检定的电能表数量的事实。

5.2025年8月20日,本局送达的《新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定结果通知证书》(证书编号:XHCz202508031)、《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晃市监检鉴结果告知书〔2025〕0820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表检定不合格的事实。

6.2025年8月25日,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定证书(证书编号:xhcz202509050号)》1份,证明更换后的电能表(单相电了式预付费电能表)检验合格的事实。

7.2025年10月20日,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要求在规定日期内接受询问的事实。

8.2025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表数量事实。

9.2025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0. 2025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

11.2025年10月23日,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能表情况和数量情况。

12.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将不合格电能表更换成合格电能表的事实。

13.2025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电表更换车库号及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更换电能表情况的事实。

14.2025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车库电表整改报告及电能表更换台账,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及更换合格电能表的事实。

15.2025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剩余电费重新转入新电能表卡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已将剩余电费退还使用者的事实。

16.2025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电能表收费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使用不合格电能表费用情况。

17.2025年10月23日,本局制作的《证据目录及质证记录》1份,证明我局履行了质证程序。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

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5年11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晃)市监罚听告〔2025〕76号《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检定不合格的电能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检定不合格的电能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不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5〕7 号)“附件:1.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列明的事项内,办案人员认为其不符合免罚条件。鉴于当事人对地下车库安装使用不合格电能表98户共收取电费216.9元,给电表用户造成一定损失,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三、违法行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裁量基准】一般情形···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600元以上少于1400元的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其违法行为,无需再责令限期改正,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不合格电能表;

2.没收违法所得216.9元

3.处以罚款1000元,共计罚没款1216.9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建)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