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处罚〔2025〕89号
发布时间:2025-10-16 17:11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晃县乡村人家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C93;
住所: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凉伞村磨寨三组;
经营者:田*柳(身份证号码:431************04X);
联系电话:136*******6;
注册日期:2010年01月11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烟、日化用品、小百货、粮油、农副产品零售。
2025年9月22日,本局根据《2025年新晃县市场监管局抽检不合格食品(农产品)核查处置流转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FHN20250840115),2025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明:(1)你店正常经营,门店第一排货架上有蔬菜展示台销售蔬菜,抽检批次青线椒已全部销售;(2)由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在你店进行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样,总共抽取十批次,其中一批次(青线椒)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具体为食品名称:青线椒,检测项目: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不合格。(3)你店该批次青线椒采购日期:2025年8月19日,采购数量:5kg,采购价格为3元/kg,销售价格为6元/kg,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FHN20250840115》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违法事实;
3.对田松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合法来源;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
7.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关于食品实验室岗位人员任命书》两名抽检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测机构及抽检人员的合法性;
8.2025年9月25日,本局制作的《证据目录及质证记录》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履行了质证程序。
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5年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晃市监罚告〔2025〕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经营食用农产品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本局认为你符合免罚条件。综上,本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免于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