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处罚〔2025〕18号

发布时间:2025-09-03 11:46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59

经营者:杨*平                                

身份证号码:431************415              

电话:187*******1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解放路21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4月25日,本局接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派发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工单》,反映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嫌违法,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9日对当事人名称为“新晃县人民医院”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该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其发布的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作证明、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2025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为事业单位,为人民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诊断、医疗与护理,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在互联网注册“新晃县人民医院”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平台。

2.2024年11月25日,当事人在微信自媒体平台发布标题为《心篇章!新晃县人民医院首次独立开展室上速射频消融术》的医疗广告,载明:“射频消融术属于微创介入手术,不开刀、创伤小、风险低、成功率高,可根治大部分快速心律失常患者,术后马上可回归正常生活,因此目前已成为很多快速性心律失常的首选治疗方法。……患者吴某,有‘发作性心慌、胸闷’10多年,近1年来发作更为频繁,发作时感到头晕、心悸,伴有四肢麻木,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就诊于新晃县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后,完善相关检查找到了发病‘元凶’—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王XX主任组织科内多学科会诊讨论,经过全面分析并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决定为其行‘室上速射频消融术’,拔除病根。……”文字及图片内容;2025年02月14日,当事人在微信自媒体平台发布标题为《精准介入治疗再突破,新晃县人民医院成功完成血管内超声引导下药物球囊扩张术》的医疗广告,载明:“结合IVUS与切割球囊的应用,手术安全性及远期疗效均得到保障……据主刀医生王XX主任介绍,患者为58岁的蔡先生,因胸痛2天入院,冠脉造影显示其前降支近端支架内存在严重狭窄并伴钙化斑块……整个手术在血管内超声全程监测下完成,历时约2小时,患者术后次日即可下床活动……”文字及图片内容。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为自行撰写审核后零费用在自媒体发布,广告费用明显偏低。

3.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其发布的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作证明、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4月25日,本局接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派发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工单》1份,编号为19B2A0828FE4B619845058F3C938092,证明案件来源。

2. 2025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微信自媒体网页截图17张,证明当事人在微信自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其发布的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作证明的事实。

3. 2025年4月29日本局制作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025年5月27日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25年5月30日本局制作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医疗广告、没有广告费用、及时改正的事实及本局履行了询问通知和通知送达情况。

4. 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提交的《新晃县人民医院关于微信公众平台发表的2篇科普文章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申诉说明》,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1月25日、2025年02月14日通过名称为“新晃县人民医院(微信号gh_a2ec976f9c1d)”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心篇章!新晃县人民医院首次独立开展室上速射频消融术》和《精准介入治疗再突破,新晃县人民医院成功完成血管内超声引导下药物球囊扩张术》的医疗广告的事实。

5.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心脏射频消融手术”和“血管内超声引导下药物球囊扩张手术”手术收费标准》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是非盈利性公立医院,没有自主定价权的事实。

6. 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心脏射频消融手术”和“血管内超声引导下药物球囊扩张手术”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这两种医疗技术、诊疗方法资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诊疗。

7. 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8.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提交的《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理由。

9.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提交的《关于需提供相关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资料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分别于2024年11月25日、2025年02月14日通过名称为“新晃县人民医院(微信号gh_a2ec976f9c1d)”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心篇章!新晃县人民医院首次独立开展室上速射频消融术》和《精准介入治疗再突破,新晃县人民医院成功完成血管内超声引导下药物球囊扩张术》的医疗广告。

10.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提交的患者蔡某住院号为202503203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手术记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及患者吴某住院号为202426458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手术记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5日、2025年02月14日通过名称为“新晃县人民医院(微信号gh_a2ec976f9c1d)”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心篇章!新晃县人民医院首次独立开展室上速射频消融术》和《精准介入治疗再突破,新晃县人民医院成功完成血管内超声引导下药物球囊扩张术》的医疗广告中涉及的吴某、蔡先生、王XX主任的身份为患者和卫生技术人员。

11.2025年6月5日及2025年7月31日,本局制作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案件证据质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2份,证明本局履行了质证和送达程序。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局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2025年8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晃市监罚告字〔2025〕18号《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

1.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情形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做证明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构成了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做证明的”情形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提交本局《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请求免于行政处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5〕7号)“附件1湖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满足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规定的条件,本局不予采纳。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社会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2025年8月15日,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十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已改正到位,无需再责令限期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

2.对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情形的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

3.对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情形的违法行为,罚款0.5万元;

4.对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形象做证明的”情形的违法行为,罚款0.5万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万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建、农商)任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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