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处罚〔2025〕47号

发布时间:2025-09-25 10:55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143122********B23

负责人:陈*                                  

身份证号码:432524********2532           

电话:199****6828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解放路新商城二楼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广告宣传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在城区灯箱广告载明“缺牙种植、歪牙矫正”宣传广告文字。2025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晃市监广告责改字〔2025〕02号)《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5年4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关于美团及果皮箱广告违规问题的整改报告》1份,称上述行为已完成整改。2025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位于县城郊区道路两侧的部分果皮箱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仍含有“缺牙种植、歪牙矫正”的宣传文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2025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2025年9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与湖南省炫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在使用权属于湖南省炫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全城果皮箱上发布广告,当事人委托该公司在上述果皮箱上发布的“缺牙种植、歪牙矫正”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广告在县城郊区道路两侧的部分果皮箱上仍在发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广告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广告主、合法身份及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本局制作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5页照片30张,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及未改正到位的事实。

3.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晃市监广告责改字〔2025〕0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已送达的事实。

4.本局在“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事实。

5.当事人提交《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关于美团及果皮箱广告违规问题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6.本局制作的《行政案件证据质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履行了质证和送达程序。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局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2025年9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晃市监罚告字〔2025〕47号《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在本局下达责令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5〕7 号) 附件1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1项免罚条件“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要求的期限内改正;”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不符合免罚条件。鉴于当事人在立案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取证,态度端正,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且系初次违法,社会影响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小的。裁量幅度:……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 1万以上少于 1.6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2025年9月15日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综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建)任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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