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处罚〔2025〕23号

发布时间:2025-08-12 09:46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晃县禾棠娱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晃州镇长滩村(裕鑫公馆四、五楼)

法定代表人:曹*文

身份证号码:440************724

联系电话:151*******0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同乐其面村十一巷2号

经营范围:足浴服务;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保健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妆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2025年3月24日,接到举报,内容:新晃县维也纳酒店旁建筑外墙标示有“康悦故事CCTV2展播品牌”宣传字样,该行为是否违法,请相关部门核实。2025年3月27日,本局3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在前往当事人的电梯内和四楼电梯出口右侧墙面及当事人临街的墙面标示有“康悦故事CCTV2展播品牌”字样;2.在电梯出口墙面悬挂标示有“康悦故事CCTV2展播品牌度假酒店式足艺养生体验馆每年接待宾客7000万+人次、康悦全国160+家连锁;打造百年手艺人创业平台”的宣传字样。当事人还通过抖音进行宣传,在抖音宣传页左上角标示有“CCTV2展播品牌”宣传字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2025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1.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委托新晃末来广告店制作“康悦故事CCTV2展播品牌、足疗▏SPA▏采耳▏简餐▏4F”及室内“康悦故事CCTV2展播品牌度假酒店式足艺养生体验馆每年接待宾客7000万+人次、康悦全国160+家连锁;打造百年手艺人创业平台”等内容,在经营场所电梯、墙面及抖音平台进行宣传。2.截至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实“CCTV2展播品牌”证明资料,其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其曾获得中央电视台颁布的“CCTV2展播品牌”称号或证书等。3.2024年5月11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也曾发布过声明,称其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展播品牌”“CCTV央视展播品牌”等称号、牌匾或证书,也未授权任何机构或组织向企业颁发上述称号、牌匾或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3日,举报文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3月27日,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事实;

    3.2025年4月11日,当事人提供经营者及受托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和经营主体资格适格;

    4.2025年4月11日,当事人分别提供湖南康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康悦故事”产品广告在CCTV2财经频道中播出证明和品牌之光应用授权书及“康悦故事”为《品牌之光》栏目重点推荐品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与“康悦故事CCTV2展播品牌”内容不符的事实。

5.2025年4月11日和2025年5月15日,本局分别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共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6.2025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抖音宣传首页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7.2025年5月15日,本局对新晃末来广告店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广告图片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图片1份,制作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制作广告进行宣传的事实。

8.2025年3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晃市监限提【2025】0331-01号)和2025年5月13日《询问通知书》(晃市监询通【2025】0513-01号)及《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送达回证》2份,图片2份,证明本局告知当事人提供资料的事实。

9.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提交的《利润表》2份,证明当事人收入的事实。

10.2025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央视网官网下载2024年5月11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发布的《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图片2张,证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上榜品牌”、“展播品牌”的称号、牌匾或证书的事实。

11.2025年5月21日,本局系统查询湖南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12.2025年5月29日,本局送达当事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目录及质证记录》1份,证明本局履行了质证程序。

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8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晃市监罚告字〔2025〕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宣传内容涉及“国家级荣誉”,且利用抖音平台扩散,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5〕7 号)附件1湖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40项免罚条件“4.仅在自有渠道宣传;或者宣传的相关荣誉、资质系其曾经真实取得,但过期失效后疏于删除、修改。”之规定,认为当事人不在免罚清单内。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在试营业期间,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局决定给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0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建、农商)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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