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处罚相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2 10:04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股室、队、监管所:
经梳理本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照国家局制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湘市监法〔2025〕7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通知》(湘市监法〔2023〕36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通知》(湘市监法〔2025〕11号)、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湘药监发〔2024〕27号),我局不另行制定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直接适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请各股室、队、监管所遵照执行。附件: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
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湘市监法〔2025〕7号)
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通知》(湘市监法〔2023〕36号)
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通知》(湘市监法〔2025〕11号)
5.《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湘药监发〔2024〕27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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