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处罚〔2025〕30号

发布时间:2025-05-20 11:06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南省欣和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程*琴(身份证号码:362323********0748)

联系电话:181****105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K9N

成立日期:2018年7月3日

经营场所:新晃县晃州镇三拱桥村大坝57号

2025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辖区内户外广告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新晃县波洲镇田坪村、扶罗镇红星村公路边民房外墙发布有2幅售房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2025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3日,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于2019年1月25日取得“欣和翡翠城”商品房预售经营资质,上述涉案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委托新晃诚星广告店于2024年春节前在本辖区内制作发布,共制作发布18幅,广告总费用5000元整,其中广告制作发布费2500元,广告位租金250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做售房源由统计,涉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4日,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笔录,证明涉案广告的发布地点、发布内容等;

2.2025年3月4日,本局现场检查时手机拍摄照片二张,书证,证明涉案广告的发布地点、发布内容等;

3.2025年3月6日、2025年5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共二份,当事人陈述,证明涉案广告的发布时间、发布数量、发布费用等;

4.2025年3月6日,本局对新晃诚星广告店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证言,证明涉案广告的发布时间、发布数量、发布费用等;

5.2025年3月6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资料一份,书证,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取得的相关经营资质情况、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等;

6.2025年3月6日,新晃诚星广告店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各一份,书证,证明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身份情况等;

7.2025年3月6日,当事人提交的《户外广告委托发布协议》一份,书证,证明涉案广告的发布时间、发布地点、发布费用情况等;

8.2025年5月6日,当事人提交的广告位租金情况说明一份,书证,证明涉案广告的租金情况等;

9.2025年3月11日,新晃诚星广告店提交的整改图片资料9份,书证,证明本案的整改情况等;

10.《责令改正通知书》(晃市监责改〔2024〕0920号)一份,书证,证明本案中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是不初次违法;

11.2025年5月8日,本局制作的《证据目录及质证记录》一份,书证,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履行了质证程序。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晃市监罚告〔2025〕3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未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证书号售房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鉴于本局于2024年9月20日已对当事人相同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 附件1湖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湘市监法〔2025〕7号)中“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相关事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情形的1.初次违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询问调查,态度端正,如实陈诉其违法事实,案发后积极整改,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本案实际,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建、农商)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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