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市监处罚〔2024〕108号
发布时间:2025-05-13 08:30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长沙恒力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1580
住所(住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综合体1栋N单元12层1226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英
身份证件号码:511024********0745
联系电话:186****0453
2024年10月11日,本局依法对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经查:(1)该医院住院部负一楼配电机房内安装有制热空调机组两套,编号为①②,现场检查时两台空调机组上主机未通电;(2)①号制热空调机组装有油分离器2台,冷凝器、蒸发器各1台,2台油分离器铭牌内容:产品编号分别为:YFLQ16045、YFLQ16046,压力容器类别均为:II,设计压力均为:2.5MPa,制造日期均为:2016.09.03,容积均为0.42m3,设备代码分别为:21503332820160221、21503332820160222,冷凝器铭牌内容:产品编号:LNQ16279,压力容器类别:II,设计压力:管程1.0MPa,壳程2.5MPa,制造日期:2016.09.03,设备代码:21503332820160219,蒸发器铭牌内容:产品编号:ZFQ16065,设计压力:管程1.25MPa,壳程1.4MPa,压力容器类别:II,设备代码:21503332820160220;(3)②号制热空调机组装有油分离器2台,冷凝器、蒸发器各1台,2台油分离器铭牌内容:产品编号分别为:YFLQ17019、YFLQ17020,压力容器类别均为:II,设计压力均为:2.5MPa,制造日期均为:2017.3.11,容积均为:0.42m3,设备代码分别为:21503332820170019、21503332820170020,冷凝器铭牌内容:设备代码:LNQ17073,设计压力:管程1.0MPa,壳程2.5MPa,压力容器类别均:II,制造日期均为:2017.3.11,设备代码:21503332820170018,蒸发器铭牌内容:产品编号:ZFQ17019,设计压力:管程1.25MPa,壳程1.4MPa,压力容器类别:II,制造日期:2017.3.11,设备代码:21503332820170007;(4)上述8台设备均属于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均为:D1D2,制造单位均为:浙江英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5)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现场未能提供上述8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资料,本局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晃市监特令〔2024〕第21号),责令其于2024年11月11日前整改到位。2024年12月4日,本局依法对责令整改问题进行现场复查,上述涉案压力容器正在运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现场仍然未能提供上述涉案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资料。经2024年12月19日、31日本局分别对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上述涉案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为当事人,且未能提供上述涉案压力容器有效的合格定期检验报告资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12月31日报经局领导同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6日期间使用8台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2020年11月29日至2025年1月2日期间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8台压力容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1日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书证,证明涉案压力容器使用地点、使用登记办理等情况;
2.2024年10月11日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书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使用压力容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整改,并签字送达等情况;
3.2024年10月11日本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8张,书证,证明涉案压力容器的产品编号、设计压力、容积、设备代码、制造日期等情况;
4.2024年12月4日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本局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进行复查;
5.2024年12月4日本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6张,书证,证明涉案压力容器铭牌标识及运行等情况;
6.2024年12月17日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书证,证明本局对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履行告知义务以及送达情况;
7.2024年12月19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法人证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计4份,书证,证明杨学平、孙艳勇合法身份;
8.2024年12月19日、2025年3月19日本局对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使用压力容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定期检验的违法事实;
9.2024年12月19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院提供的《新晃县人民医院热水及中央空调节能减排改造工程(能源合作管理项目)合同书》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涉案压力容器产权等情况;
10.2024年12月19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院提供的《浙江英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共计8份,书证,证明涉案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产品质量证明、监督检验等情况;
11.2024年12月24日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书证,证明本局对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并签字送达;
12.2024年12月31日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新晃县人民医院热水及中央空调节能减排改造工程托管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各1份,书证, 证明上述涉案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为当事人、陈力、张心远合法身份等情况;
13.2024年12月31日本局对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压力容器的违法事实;
14.2025年1月10日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对上述涉案压力容器存在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15.2025年1月10日本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13张,书证;证明涉案压力容器投入运行时间记录等情况;
16.2025年3月26日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书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签字送达等情况;
17.2025年4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是适格主体;
18.2025年4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书证,证明金桂英、谢锐的合法身份;
19.2025年4月2日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使用压力容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违法事实;
20.2025年4月2日本局制作的《证据目录及质证记录》1份,书证,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履行了质证程序。
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2025年4月17日,本局下达了编号为晃市监罚告〔2024〕10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于当日电子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及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压力容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
1.对当事人使用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
2.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处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整;
3.以上罚款共计玖万元 (¥9,0000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建、农商)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