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市监处罚〔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04-07 09:08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1X0
住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世纪花园主楼A座4楼
法定代表人:周*章
身份证件号码:433001********0454
2025年3月5日,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全域全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工作要求,本局依法对湖南东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新晃县滨江一号小区进行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经查:①新晃县滨江一号小区在用电梯共有30台,均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维保单位均为当事人;②执法人员在该小区物业办公室随机查看G7栋一单元、G1栋一单元2号电梯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维护保养作业记录》记录本,记录本封面均有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维保部公章,记录本中最后一次维保时间均为2025年2月23日,其中G1栋1单元2号电梯年度维护保养记录中76项维护保养项目(内容)的记录一栏均“√”(维保记录上“√”代表经检查、测试、试验功能正常),维保人员签名:敬波、吴有彬,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名:梁成军;G7栋1单元电梯的季度维护保养记录中维护保养项目(内容)第1-29项记录一栏均“√”,第30-44项记录一栏均为空白,且无维保人员签字,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③执法人员到该小区消防监控室查看上述2台电梯轿厢监控录像,2025年2月23日13时14分25秒,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吴有彬进入G1栋一单元2号电梯轿厢内,签完维保公示卡后于13时14分45秒走出电梯轿厢,无其他维保动作;2025年2月23日13时24分49秒再次进入G7栋1单元电梯轿厢内,签完维保公示卡后于13时25分38秒走出电梯轿厢,无其他维保动作;执法人员随后查看了当事人在2025年2月23日维保的其余8台电梯(分别为:G7栋二单元、G4栋一二单元、G5栋一二单元、G1栋一单元1号、G1栋二单元1.2号)轿厢内监控录像和当日维护保养作业记录,维保情况与G1栋一单元2号和G7栋一单元的两台电梯基本一致;④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晃市监特令〔2025〕第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12日前整改到位,同时责令当事人当场对上述10台电梯2025年2月23日的维护保养的监控录像和维护保养记录分别进行了拷贝和复制,并交予执法人员。
2025年3月6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情况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23日13时14分25秒至13时31分22秒区间在新晃县滨江一号小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10台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5日,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笔录,证明涉案电梯的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维保单位和维护保养等情况;
2.2025年3月5日,本局现场拍摄照片8张,电子数据,证明涉案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维护保养等情况;
3.2025年3月5日,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书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并签字送达等情况;
4.2025年3月5日,当事人提交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记录》复印件10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5.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维保资质等情况;
6.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交的电梯维保人员敬波、吴有彬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各2份,书证,证明敬波、吴有彬合法身份;
7.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分,书证,证明米友方、敬波的合法身份;
8.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交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有偿服务)》复印件5份,书证,证明当事人在新晃县滨江一号小区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系有偿服务;
9.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合主体;
10.2025年3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11.2025年3月5日,当事人提供涉案电梯维保监控录像,本局执法人员截取维保图片打印件10份,电子数据,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12.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对本局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13.2025年3月18日,本局对湖南东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梁成军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14.2025年3月18日,湖南东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有偿服务)》复印件2份,书证,证明当事人与湖南东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存在违法所得(共计¥1145元)的事实。
15.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证据目录及质证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2025年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晃市监罚告〔2025〕7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的行为。
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湘市监法〔2023〕36号)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九)当事人是否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第十条:“危害后果轻微”是指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明显社会响的情形。”和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持续时间短,并在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本局,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参照原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8月2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质监法函〔2014〕64号),结合湖南东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有偿服务),违法所得情况说明如下:①.上述10台电梯维保期限分别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和2025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约定每电梯维保费2750元/年,平均每月维保费229元/台,单次维保费用为114.5元,上述电梯共10台,违法所得合计1145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肆拾伍元(¥1145元)整;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整,以上罚没共计壹万玖仟壹佰肆拾伍元(¥19145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建、农商)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