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市监处罚〔2025〕12号

发布时间:2025-04-10 08:55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名称:新晃邹妹床上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6A14

类型:个体工商户

营业场所: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路147号

经营范围:床上用品、小百货零售

注册时间:2018年3月27日

经营者:邹*英、女、汉族、53岁

身份证号码:522223********4045

联系电话:152****6289

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东市路60A附27号

2025年3月10日接到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于3月12日对位于新晃县人民路147号的邹妹床上用品店进行检查,查看了抖音信息,发现抖音首页显示河北特级棉,纯手工制作,棉花源于天然,纯棉棉被,柔软舒适,保暖性能好,气味清新自然,透气性能好,无静电,让你拥有更好的睡眠”的字样广告。涉嫌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3月1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4日注册了抖音,2022年12月底通过“国家宣传扶持小商户实体店”注册了抖音商城,抖音店名称:新晃邹妹床上用品店。当事人想通过抖音宣传自己的商品,给自己的商品打广告,想让更多人知晓,并于当月花现金600元制作了广告,在无任何证明材料证明涉案产品“特级”的情况下,在其抖音首页发布了河北“特级”棉内容的广告,与实际内容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自从开抖音店以来,未销售一件商品,无任何收益。于2025年3月14日主动改正广告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25年3月10日,举报单1份,书证;由举报人提供的2份抖音店宣传图片,书证;刻光盘一张、电子数据,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笔录;拍摄图片1张,书证;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事实;

3.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书证,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和经营主体资格适格;

4.当事人抖音数据截图7张,书证,2025年3月12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要求当事人打开抖音店,将抖音经营相关数据进行截图,通过数据截图,证明当事人注册时间及未在抖音销售商品,无收益的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2025年3月13日上午在市场监督管理局(101室)对当事人邹桂英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6.2025年3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抖音首页现场截图2张,书证,证实当事人身份及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7、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抖音首页截图图片共计1张,书证,证实当事人立即改正的事实。

8.2025年3月24日,本局制作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目录及质证记录》一份,书证,证明本局履行了质证程序。

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43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市监告字〔2025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抖音店发布“河北特级棉”内容的广告与实际内容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中,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一)“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即处以广告制作费3倍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罚款1800元,上缴财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建、农商)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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