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处罚〔2024〕 14 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10:03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怀化金隆机动车驾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7AD58206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晃州村兴隆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军
公民身份号码:433026********5474
联系方式: 191****3210
2024年5月10日本局接市局涉嫌违法广告线索派送单(怀广监派发〔2024〕0501号),称当事人涉嫌在“快手”网络平台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违法广告。经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范围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账号“金隆驾考拿证付款”发布驾考培训相关视频广告,其中一则视频广告内容含“恭喜65岁湘西大哥一天考完拿证”并以其形象作推荐、证明。2024年5月22日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张珂进行调查询问,张珂对当事人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供认不讳。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账号“金隆驾考拿证付款”发布驾考培训相关视频广告,其中一则视频广告内容含“恭喜65岁湘西大哥一天考完拿证”并以其形象作推荐、证明。涉案广告由当事人市场部主管张珂自行制作并发布,当事人支付张珂1200元用于短视频拍摄、剪辑、发布、运营等,故认定其广告费用为1200元。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15日将上述视频广告删除,发布期间播放量共161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涉嫌违法广告线索派送单(怀广监派发[2024]0501号)1份共2页,证明2024年5月10日本局接市局涉嫌违法广告线索派送单,称当事人涉嫌在“快手”网络平台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违法广告;
证据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证据3.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张珂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张珂接受检查、调查、询问,提交、确认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代为行使或放弃申请回避权及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4.2024年5月15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快手”网络平台账号“金隆驾考拿证付款”发布驾考培训相关视频广告内容截图共2页,证明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账号“金隆驾考拿证付款”发布驾考培训相关视频广告,涉案视频广告内容含“恭喜65岁湘西大哥一天考完拿证”并以其形象作推荐、证明,涉案视频广告播放量为161次;
证据5.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涉案广告的时间、内容、费用、播放量等情况;
证据6.短视频代运营合同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用于短视频拍摄、剪辑、发布、运营等所支付费用。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4年6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晃)市监罚告字〔2024〕1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范围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当事人通过“快手”网络平台账号“金隆驾考拿证付款”发布驾考培训相关视频广告,其中一则广告内容含“恭喜65岁湘西大哥一天考完拿证”并以其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违法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对其违法事实有较深的认识,无主观恶意,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涉案广告已自行删除,播放量少,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违法行为:发布广告内容、用语、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地点、针对人群违反《广告法》规定或者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规定等存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1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
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建、农商)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