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处罚〔2022〕54号
发布时间:2022-09-30 09:29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312********2059
住所: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解放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瞿*敏
类型: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为人民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诊断、医疗与护理。
依据怀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6月17日印发交办的《检查案件交办通知书》怀市监价交办〔2022〕11号,将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一案交由本局依法处理,本局检查人员于2022年6月21日起对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价费行为进行了核查。经初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7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扩大范围收取护理费用内涵服务的低值医用耗材费
根据晃价字〔2015〕11号《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调整的通知》及怀医保发〔2020〕20号《怀化市公立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文件规定: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中护理费的最低级别Ⅲ护理收费项目内涵有“含术前备皮”的护理项目,在定价时已含该服务项目,不得另行计价。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以每个单价3.61元的价格向刘嘉伟、张小平等病人收取一次性备皮包医用低值耗材两年共计:6535个,共收取一次性备皮包金额合计:23591.35元。
(二)、提高标准收取医用干式激光胶片费
根据湘医保发〔2019〕40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及怀医保发〔2019〕15号《关于怀化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9年12月31日24时起,全面取消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违反上述文件规定,按高于实际进货价格的标准向做DR(数字化摄影)检查的患者收取X线摄影胶片费,两年共计多收取差价金额267250元。
以上两项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90841.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18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任务书》怀市监执任字〔2022〕32号1份、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开展2021年度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检查程序合法。
2.2022年6月17日,怀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发的《案件交办通知书》怀市监价交办〔2022〕11号1份,《案件线索资料移交清单证明》1份。证明了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一案交由本局依法处理程序合法。
3.2022年6月17日,市局移交证据之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4.2022年6月17日,市局移交证据之当事人提供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一次性备皮包收费统计表》打印件1份、《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X线摄影胶片收费统计表》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收取一次性备皮包及X线摄影胶片数据来源。
5.2022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给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物价科主任杨新云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收取一次性备皮包和加价收取医用干式激光胶片的事实。
6.2022年8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检查登记表》2份、《检查明细表》2份、当事人提供的廖燕华、刘嘉伟、张小平、杨紫荣、关仕令、张军垄、吴从仁、张桂芳、杨家欣等住院病人费用清单、湖南省医疗住院发票、出院记录病历、一次性备皮包和不同规格激光胶片进货凭证共计38张,证明了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收取一次性备皮包和加价收取医用干式激光胶片的事实。
7.2022年8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湘医保发〔2019〕40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意见》1份、怀医保发〔2019〕15号文件《关于怀化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1份、怀医保发〔2020〕20号文件关于印发《怀化市公立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怀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1份、晃价字〔2015〕11号《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调整的通知》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医疗服务价格的文件依据。
8.2022年8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瞿泽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被委托人杨新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行使委托人权力的有效性。
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2022年9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晃市监罚告字〔2022〕54号《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日一并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晃市监责退〔2022〕04号),责令当事人在接到该通知书起7日内将多收费用全部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退费的情况说明》,陈述了无法清退的理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扩大范围收取护理费用内涵服务的低值医用耗材费和提高标准收取医用红外激光胶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怀医保发〔2020〕20号文件关于印发《怀化市公立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怀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晃价字〔2015〕11号文件《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调整的通知》、怀医保发〔2019〕15号文件《关于怀化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所指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问题认识诚恳,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且未出现《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节严重”和“情节较重”的情形,应视为“一般价格违法行为”。上述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可以适用从轻处罚,本局于2022年9月22日召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0841.35元;
2.并处违法所得30%罚款:87252.40元。
以上罚没合计:378093.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建、农商)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