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晃县向红梅烟花爆竹经营部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2022)

发布时间:2022-01-27 08:09 信息来源:新晃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被处罚单位(人)

新晃县向红梅烟花爆竹经营部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丁字坳村

执法股室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

执法人员

曾文胜、杨俊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处罚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湘怀新)应急罚〔2022〕1 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2 年 1 月 5 日,根据群众电话举报,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管股行政执法人员对新晃县向红梅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经核实:该经营部共存放有 504 箱烟花 爆竹。经查,该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为 300 箱,涉嫌超量储存 204 箱烟花爆竹,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的 68%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新晃县向红梅烟花爆竹经营部经营者向红梅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 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烟花爆竹超过 零售许可载明范围的。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中《烟 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新晃县向红梅烟花爆竹经营部经营者向红梅处以贰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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