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晃林冲浏阳花炮连锁店经营者吴泽湖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05 09:54 信息来源:新晃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被处罚单位(人)

新晃林冲浏阳花炮连锁店经营者吴泽湖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林冲镇林冲村

执法股室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

执法人员

姚沅华、杨俊

案件来源

信访举报

检查方式

现场

处罚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湘怀新晃)安监烟花监管股罚个2021xhxyyh2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5日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收到一举报人署名为“老百姓”的匿名举报信,举报信中举报新晃县林冲镇浏阳花炮连锁店有两个铁皮柜存放有烟花爆竹400件左右。举报信经分管领导签批后,2021年10月18日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管股执法人员姚沅华、杨俊对新晃林冲浏阳花炮连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经核实,该店经营门店及两个安全仓共存放有烟花爆竹356箱,而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300箱,涉嫌超量储存56箱烟花爆竹。新晃林冲浏阳花炮连锁店存放的烟花爆竹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的18.67%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新晃林冲浏阳花炮连锁店经营者吴泽湖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载明范围的。并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中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新晃林冲浏阳花炮连锁店经营者吴泽湖处以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