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罚字〔2026〕11号
发布时间:2026-08-04 17:54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晃罚字〔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其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673568573W
地址:新晃县酒店塘工业园
一、生态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27日,我局收到上级部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线索,反映你单位存在超总量排污问题,2026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6月11日进行调查询问。经核查,你单位主要生产硝酸钡,副产品为硫磺,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31227673568573W001Y)载明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总量限值为3.993吨。经调取你单位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平台数据,你单位2025年度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7.387吨,超出许可排放总量3.394吨,超出比例约85%。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表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6月10日,提供单位: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6月10日,提供单位: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7张,作出时间:2026年6月10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证明内容: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该公司正常生产;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11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生产顾问龙凤华、生产部经理王瑞辉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5.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证书编号:91431227673568573W001Y,载明许可排放限值),提取时间:2026年6月10日,提供单位: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总量限值为3.993吨;
6.证据名称:环评批复文件1份(怀环评〔2021〕109号),提取时间:2026年6月10日,提供单位: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文件中明确要求该公司“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且批复中载明的焙烧回转窑烟气排放标准为《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限值。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总量3.993吨系根据上述环评批复及总量控制要求核定。
7.证据名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平台调阅数据,提取时间:2026年6月10日,提供单位: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2025年度二氧化硫实际排放总量为7.387吨。
8.证据名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服务合同》1份(签订时间:2026年5月26日),提取时间:2026年6月10日,提供单位: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说明当事人在我局立案前已着手整改,主观上具有改正意愿,主动启动排污许可证变更及排放总量控制整改工作,属于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采取改正措施的行为。
9.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罚字〔2025〕30号)(怀环晃罚字〔2026〕6号)公示信息2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10日,提取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3次(包含本次)。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6〕12号),告知你单位预处罚事项、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于2026年7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表述了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与理由。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本案系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计算罚款金额为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罚款金额 = 100万元×30%[裁量值之和=(裁量起点)10%+(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4%+(小时排放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7%+环境违法3次(两年内,含本次)9%]。
鉴于你单位虽存在超总量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落实整改,已联系湖南国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启动排污许可证变更及排放总量控制整改工作,并推进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同时与我局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并签署赔偿协议,已按约定开展增殖放流,切实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之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减少至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