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罚字〔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5-28 14:29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晃罚字〔2026〕5号
当事人姓名:蒲增富
住址:湖南省新晃米贝苗族乡碧朗村阿苏组
当事人姓名:杨情
住址:湖南省新晃米贝苗族乡碧朗村寨上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29日,我局接到新晃县晃州镇沙湾村村民投诉“家里水井受到污染,有刺鼻气味”,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村民家水井疑似油类物质污染。根据村民提供线索沿水井水源源头排查,发现在水源山坡上新晃燕萍家庭农场的粪污发酵池有油类物质,池旁有油类物质倾倒入池的痕迹,经调查核实,该油类物质来源于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柴油罐罐底油泥。2025年8月28日,你二人对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的柴油罐罐底油泥进行清理,用高压水枪将油泥冲松散后,将油水混合物抽到吸粪罐车全部倾倒至新晃燕萍家庭农场粪污发酵池,油污顺着地势渗漏到新晃县晃州镇沙湾村三组居民生产生活补充用水蓄水池,以上行为已涉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30日,我局委托湖南怀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受污染水体开展应急监测,检测报告(HDJC2508101)检测结果显示石油类超标。清洗柴油罐油泥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种类HW08,废物代码为251—001—08。同时,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你二人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生态损害赔偿鉴定,经鉴定,案涉含油废物的处置费用为人民币二十五万零八百元(250800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我局2025年8月30日接群众举报对投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发现新晃燕萍家庭农场粪污发酵池有倾倒油类物质的事实。
证据2:另案(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倾倒油水混合物的量无法认定,以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委托其处置危废油泥的量来认定杨情、蒲增富二人倾倒的油水混合物量,为1.5—1.8t。
证据3:2025年8月30日、9月2日分别对蒲增富、杨情、龙凤华、罗文全的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证明2025年8月28日,蒲增富、杨情二人对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的柴油罐罐底油泥进行清理,将油水混合物抽到吸粪罐车全部倾倒至新晃燕萍家庭农场粪污发酵池的违法事实。
证据4:2025年8月30日、9月1日对蒲曾新的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蒲增富与新晃燕萍家庭农场签订有粪污处置协议,授权其在粪污发酵池倾倒粪污,发酵后用于种植,且农场对蒲增富在其粪污发酵池倾倒油水混合物的行为不知情的事实。
证据5:2025年8月31日对新晃燕萍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田先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蒲增富与新晃燕萍家庭农场签订有粪污处置协议,只授权其在粪污发酵池倾倒粪污,发酵后用于种植的事实。
证据6:蒲增富、杨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二人基本信息;
证据7:蒲增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蒲增富驾驶鲁R8S72A,将油水混合物运输倾倒至新晃燕萍家庭农场粪污发酵池的吸粪罐车。
证据8:蒲曾新、田先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基本信息;
证据9:现场图片共16张,证明蒲增富、杨情二人用吸粪车鲁R8S72A对鲁湘钡业有限公司柴油储罐底泥进行清污,将油水混合物抽到吸粪罐车全部倾倒至新晃燕萍家庭农场粪污发酵池。
证据10:《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蒲增富与新晃燕萍家庭农场签订有粪污倾倒协议的事实。
证据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1份,证明蒲增富、杨情倾倒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种类HW08,废物代码为251—001—08;
证据12:《湖南怀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份,证明沙湾村生活补充用水蓄水池、渗油水沟受污染水体石油类超标的事实;
证据13:《处置油泥收条》1份,证明杨情、蒲增富二人受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委托处置费为6000元,但暂未交付费用的事实。
证据14:《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报告》1份,证明我局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公私财产损失、处置费用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公私财产损失为292081元,其中含油废物的应急处置费用为250800元,且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你二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告字〔2026〕6号)告知你二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二人于2026年4月24日要求听证,我局于4月27日通知你二人有关听证事项,于5月13日举行听证。
当天当事人杨情未出席听证,由蒲增富在听证会上提出申辩意见:1.对龙凤华笔录中“不知油泥为危险废物”的真实性有异议;2.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环保经理罗文全负有重大责任;3.鲁湘钡业作为经营主体违规将危险废物交由其处置,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当事人系“无意参与、无主观过错”;4.法律适用错误,主张对个人处罚应参照“2万—10万元”的典型案例,而非按企业标准处罚。我局执法人员就对方的质证意见一一进行了答疑,最终听证会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企业责任”的主张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企业责任将另案处理;“无主观过错”“法律适用错误”等主张与客观证据及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推翻现有证据链。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8-3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裁量标准,我局应对你二人处罚款:777480元[罚款金额=所需处置费用250800元x裁量百分值总和62%(裁量起点60%+涉案危险废物总量1吨以上不足3吨2%)x 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你二人系初次违法,在被我局立案查处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与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和当地有危废收集资质的湖南美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废物、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体,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并与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各自先行垫付了5万元以解决受损村民的临时用水等问题。此外,经我局与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磋商,你二人自愿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按协议内容支付17万元,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你二人作为自然人,对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认知存在客观局限,主观恶性较小,若处以重额罚款,难以实现行政处罚的教育与惩戒目的。因此,我局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对你二人适用减轻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据湖南省裁量基准降低处罚数额,并为确保同类案件处罚尺度统一,参考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的减轻比例,依法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降低处罚数额,对你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共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零捌佰元整(¥250800.00),考虑到该违法行为由你二人共同实施,经我局调查并无明显的主次责任之分,因此对你二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肆佰元整(¥125400.00)。
2.虽有处置油泥的收条,但经查证你二人未收到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支付的费用,无违法所得,故本案不再没收违法所得。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二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全称: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二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