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晃罚字〔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5-29 15:12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晃罚字〔2026〕6号
当事人名称: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673568573W
地址:新晃县酒店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其青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29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接到新晃县晃州镇沙湾村村民投诉:“家里水井受到污染,有刺鼻气味”,收到投诉后,我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实。经调查,村民家水井疑似油类物质污染,根据村民提供线索沿水井水源源头排查,发现在水源山坡上新晃燕萍家庭农场的粪污发酵池有油类物质,池旁有油类物质倾倒入池的痕迹。该油类物质来源于你公司柴油罐罐底油泥,经现场测量:清理的圆柱形柴油储罐长约14米,直径约3米,油泥厚度约10厘米,根据密度、体积计算油泥重量大致有1.5—1.8t,该油类物质属于危险废物种类HW08,废物代码为900—221—08。
经查,2025年8月27日,你公司召开调度会后,主要负责人龙凤华将杨情电话号码告诉环保部经理罗文全,让他负责联系杨情来进行柴油罐罐底油泥清污工作。2025年8月28日,杨情邀有吸粪罐车的蒲增富一起到你公司对柴油罐油泥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的油水混合物抽到吸粪罐车全部倾倒至新晃燕萍家庭农场粪污发酵池,油污顺着地势渗漏到新晃县晃州镇沙湾村三组村民生产生活补充用水蓄水池。2025年8月30日,我局委托湖南怀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受污染水体开展应急监测,检测报告(HDJC2508101)检测结果显示石油类超标。同时,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生态损害赔偿鉴定,经鉴定,涉案含油废物的处置费用为人民币二十五万零八百元(250800元)整。杨情、蒲增富(另案处理)两人未能提供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你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共8张,证明该公司清理的圆柱形柴油储罐长约14米,直径约3米,油泥厚度约10厘米,根据密度、体积计算其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柴油油泥,重量约为1.5—1.8t的事实;
证据3: 2025年8月30日对龙凤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8月30、9月2日对罗文全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如实陈述8月29日该公司未对杨情、蒲增富公司审核其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资质,将危险废物柴油油泥委托给其处置的违法事实;
证据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1份,证明该柴油油泥属于危险废物种类HW08,废物代码为900—221—08的事实;
证据5:《湖南怀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份,证明沙湾村生活补充用水蓄水池受污染水体石油类超标,系由该公司的油泥污染所致的事实;
证据6:《关于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调整管理人员的通知》1份,证明该公司调整龙凤华为主要负责人,罗文全为环保负责人的事实。
证据7:《处置油泥收条》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杨情、蒲增富处置危险废物柴油油泥,委托处置费为6000元的事实。
证据8:《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报告》1份,证明我局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公私财产损失、处置费用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全部生态损害费用合计为462081元,公私财产损失为292081元,其中含油废物的应急处置费用为250800元,且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告字〔202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8-1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所需处置费用(250800元)×裁量百分值总和72%(裁量起点60%+涉案危险废物总量1吨以上不足3吨2%+非法倾倒10%)×5倍],我局可对你公司处罚款902880元。
鉴于你公司在此类环境违法行为上系首次违法,且在被我局立案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主动消除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配合当地有危废收集资质的湖南美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时将受污染的水、土壤进行收集,防止污染再次扩大,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目前区域水体、土壤指标已恢复正常,并与当地受损的村民、村集体委员会及时沟通协调民事赔偿。同时,在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出具生态损害赔偿鉴定报告后,经我局与县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你公司、蒲增富、杨情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你公司自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签订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之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予以减轻处罚(减少至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陆仟贰佰元整(¥3762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全称: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