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罚字〔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4-29 16:38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晃罚字〔2026〕3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爱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昀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PNRJY5G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6年1月9日,我局委托湖南省怀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锅炉排气筒中废气开展执法监测,其中颗粒物一小时连续3次采样,检测结果分别为835mg/m³、903mg/m³、783mg/m³,平均浓度为840.3mg/m³,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规定的排放限值(50mg/m³)15.8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6日制作的湖南爱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证明我局将启动按日处罚程序以暗访形式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你公司检查时正常生产,除尘设施为生物质锅炉配备水箱除尘的事实。
2.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除尘设施为生物质锅炉配备水箱除尘的事实。
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8日制作的湖南爱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泽良《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徐波,2025年12月1日将公司转卖给李泽良,你公司实际负责人,接管生产全盘工作;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为生物质锅炉配备水箱,烟气经水过滤简单除尘,检测当天除尘设施正常运行的事实。
4.湖南爱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泽良2026年1月28日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壹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湖南爱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李泽良配合调查的事实。
5.湖南省怀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6年1月16日提供的《湖南爱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公司颗粒物一小时连续3次采样浓度分别为835mg/m3、903mg/m3、783mg/m3。平均浓度为840.3mg/m3,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规定的排放限值(50mg/m3)15.8倍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预处罚事项、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在2026年3月12日提出听证申请,经延期,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组织举行听证。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申辩和质证,并提供了你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自行委托贵州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颗粒物排放合格,对我局2026年1月9日的监测结论质疑。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对你公司自行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系自行委托,其采样时间与我局执法监测时间相隔较长,该结果不能直接反映我局监测时段的排放情况,故不足以质疑我局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结论效力。同时,我局对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相关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故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40000元。罚款金额=100万元*34%(裁量值之和[裁量起点10%+超标500%以上21%+小时排气量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3%])。
但考虑到今年是企业服务年,你公司负责人刚接管企业,对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不熟,且你公司在被我局查处后,及时整改,对锅炉除尘设施进行清理维护。在我局2026年2月6日开展的“按日计罚”复查检测中,检测报告(编号:HDJC2602061)结果已达国家标准。且你公司购买鱼苗以增殖放流的形式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我局召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全称: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