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怀环晃罚撤字〔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4-28 10:07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怀环晃罚撤字〔2026〕1号
湖南胜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罚字〔2026〕1号),认定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经本局复查发现,怀化永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晟新晃分公司)系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一完小教科综合楼项目的总施工单位,为该项目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对施工活动负有整体管理职责。本案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发生于项目施工过程中,其法律责任依法应由总施工单位永晟新晃分公司承担。我局原认定你公司为违法主体,属于处罚主体认定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之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撤销对你公司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罚字〔2026〕1号)。
鉴于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罚字〔2026〕1号)因认定处罚主体错误依法予以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自始无效,原决定收取的罚款已失去合法依据,对你公司已缴纳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应予全额退还。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本机关申请退还罚款。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