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不罚字〔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3-31 09:32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晃不罚字〔2026〕3号

当事人名称:新晃东诚汽车维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MA4RM1AC37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山新城19栋209铺

法定代表人:胡小冬(身份证号:431************211)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29日晚6时,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你中心将危险废物废机油出售给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个人,经核实,你中心的万成木、黄纪明、王庆三人并无收集危废的资质,你中心存在将约120斤废机油出售给以上三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 年2月3日制作的新晃东诚汽车维修中心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证明新晃东诚汽车维修中心未对万成木、黄纪明、王庆三人危废经营资质进行仔细核实,存在将危险废物废机油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事实。

2.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陆张,证明新晃东诚汽车维修中心未对万成木、黄纪明、王庆三人危废经营资质进行仔细核实,存在将危险废物废机油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事实。

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3日制作的新晃东诚汽车维修中心胡小冬《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该汽修中心主要经营范围是汽车维修与保养,废机油平时都是交给湖南美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并签订有危废处置协议,填写转移联单,1月29日未对万成木、黄纪明、王庆危废经营许可证进行仔细核实,看见三人开的是危废转运车,就将120余斤废机油提供给其收集,没有签危废处置协议,因被群众举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抽油行为停止也未支付费用的事实。

4.新晃东诚汽车维修中心胡小冬2026年2月3日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的事实。

5.新晃东诚汽车维修中心胡小冬提供的《小微企业危废转移交接单》复印件壹份,证明2025年9月16日将0.27t废机油交给湖南美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

6.新晃东诚汽车维修中心胡小冬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复印件贰份,证明新晃东诚汽车维修中心平时都是委托湖南美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废机油,签订有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的事实。

你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6〕4号)告知你中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中心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中心系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在售卖实施过程中被及时发现后立即停止售卖行为,废机油未实际运离场所,未造成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环境污染的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我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如下:

对新晃东诚汽车维修中心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中心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中心应做好维修中心内危险废物的台账管理记录,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2.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必须委托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仔细核实其收集、处置许可证资质,依法签订合同并规范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中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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