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不罚字〔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12-23 16:41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晃不罚字〔2025〕6号
湖南三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D7CTAPXE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新晃产业开发区(前锋工业园)
法人代表:孙春阁(身份证号:130************85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7月23日,我局开展无人机园区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存在建设情形。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建设的锂电池新材料SPS及锂电池新材料PS项目已经安装部分生产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图片;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立项文书;7.投资合同书;8.技术服务合同;9.同意湖南三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延期处罚的决定书;10.再次同意湖南三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延期处罚的决定书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标准,于7月23日进行立案,经我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8月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5〕7号,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806850元的罚款。同时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告知你单位自我局2025年7月23日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且期间停止建设,可免于行政处罚。截止至2025年8月10日,你公司未向我局递交任何申请,视为对该告知书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5〕7号)、《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但因你公司决定取消医药中间体中试线项目,9月25日在新晃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重新项目变更,环评机构文本内容需要全部重新修改,导致7月23日立案之日起90日内无法取得环评批复,你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17日、11月23日向我局提交延期进行处罚的申请,我局经案审会讨论也分别予以同意。期间我局执法人员也多次对你公司建设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生产线均已停止建设,未发现有生产痕迹。12月18日复查,你公司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通过专家评审,并已按程序上报审批。但是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文件精神,要求先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后再依法受理、审查环评手续,导致12月23日无法获得环评批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被我局查处后,立即停止建设,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并立即启动了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工作,目前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通过专家评审,并已按程序上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经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决定如下:
对湖南三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93号
邮政编码:419200
联系人: 李丹亮
联系电话:0745-6223174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