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不罚字〔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9-05 09:31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新晃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76985606669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前锋村

法定代表人:杨廷超(身份证号:370************01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6月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5年1月24日到期,未及时修订并未按规定重新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4、现场图片;5、授权委托书等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标准,原拟处罚款人民币10323元。但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关于“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1、初次违法;2、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4、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我局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6月3日与湖南国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新晃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合同,早于我局立案时间,且在我局7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后,于8月4日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了备案,为初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经我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8月25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5〕8号),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截止至2025年8月31日,你单位未向我局递交任何申请,视为对该告知书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5〕8号)、《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被我局查处后,立即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了备案,为初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新晃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93号

邮政编码:419200

联系人: 李丹亮 

联系电话:0745-6223174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

相关法律条款: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二十三条【评估修订】 预案责任主体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重点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意见,实现预案动态更新优化。

政府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期限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预案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工作参照制定步骤进行,并重新备案:

(一)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要变化的;

(二)面临的环境风险物质、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受体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存在严重缺失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且无法满足当前应急需求的;

(六)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应急演练、预案抽查中发现问题,需做出重大调整的;

(七)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责任主体】 应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编制、不及时修订预案或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不及时编制或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或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或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未按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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