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罚字〔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6-18 08:19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波洲镇洞坪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74484272802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洞坪街上

法定代表人:吴芬云 (身份证号:433************810)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乡镇卫生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现场发现你院医疗废水一体机设施4月14日发生故障,无法将废水抽至一体机处理,向县卫康局进行了电话报告,请求安排专人进行维修,但截止检查时,还未修复,没有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阻止废水流出,导致部分医疗废水未经处理,从化粪池溢出流入外环境,进入沙板溪。也未向我局进行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图片;4、调查询问笔录等为凭。

你卫生院上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标准,拟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我局于2025年5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5〕6号),告知你卫生院预处罚事项、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至5月12日,你公司未向我局递交相关申请,视为对该告知书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5〕5号)、《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通用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卫生院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限你卫生院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全称: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账号191*******024904664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93号

邮政编码:419200

联系人: 李丹亮 

联系电话:0745-6223174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

相关法律条款:

违反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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