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二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4 16:51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二批)的通知》(湘财预〔2024〕270号)文件精神,我县救灾资金120万元,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7月份强降雨天气对农业生产损失,稳住我县农业发展基本盘,根据各乡镇灾情数据及粮油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使用方向

根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湖南省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农〔2023〕63号)等规定,资金主要用于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资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用、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业生产设施设备设施修复、池埂修缮、港池疏浚等;修复必要的存储饲料棚(库)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储备饲料补助等费用。

二、资金调度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7月份粮食作物受灾情况,结合第七批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对此次救灾资金进行分配调度。乡镇加快资金分配执行,第一时间拨付救灾资金,分配到实际救灾组织或个人,确保及时足额落实资金,保障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防灾救灾资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局对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资金规范支出情况严格监管,严禁挤占、挪移、套取救灾资金,确保抗灾资金顺利用,保障粮食安全。

   

附件:新晃侗族自治县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

资金(防灾救灾第十二批)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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