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2024年防灾救灾第七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9 16:41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七批)的通知》(湘财预〔2024〕175号)文件精神,我县救灾资金231万元,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强降雨天气对农业生产损失,稳住我县农业发展基本盘,根据各乡镇7月初上报的灾情数据及粮油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使用方向
根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救灾资金安排使用工作的通知》(湘农办函〔2024〕26号)文件要求,资金主要用于此次洪涝灾害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业生产设施设备设施设备修复、池埂修缮、港池疏浚等;修复必要的存储饲料棚(库)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储备饲料补助等费用。
以上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救灾无关的支出。
二、资金调度
以乡镇为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及禽畜受灾情况进行统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照救灾资金总额及下半年生产任务进行救灾资金分配调度。乡镇加快资金分配执行,第一时间拨付救灾资金,分配到实际救灾组织或个人,确保及时足额落实资金,保障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湖南省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农〔2023〕63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将防灾救灾资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局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资金规范支出情况严格监管,严禁挤占、挪移、套取救灾资金,确保抗灾资金顺利用,保障粮食安全。
附件:新晃侗族自治县2024年第七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