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7 16:10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晃政办发〔2023〕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晃侗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粮食生产,确保超额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支持、鼓励农民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

2.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

3.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和标准

1.补贴依据。以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2.补贴标准:结合以前年度结余、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综合测算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不高于114元/亩。

(三)补贴发放负面清单

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四)面积核定及资金发放步骤

1.政策宣传。各乡镇、村组进行政策宣传。

2.农户申报。补贴对象到村民小组自行申报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村委会。(注:不能登记公职人员、死亡人员)

3.村组公示。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档。群众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次予以公示。国有农场开展数据采集申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4.乡镇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乡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6月10日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并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5.县级核发。县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原则上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当年漏报的,于每年12月30日前按以上程序进行补报至县农业农村局,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再进行发放。

三、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负责复核上报数据,并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二)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与其职能相关的负面清单明细发到各乡镇。各乡镇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负面清单及实际种植情况摸底统计基础补贴数据,乡镇对其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四)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统计数据开展审核、汇总、公示、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县政府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成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抓好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相关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等多种形式将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切实提升政策知晓率,及时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引导补贴对象积极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部门、各乡镇要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了解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出现的各种问题,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应予全部追回,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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