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0 08:06 信息来源:县农业局
晃办发〔2016〕37号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多元创业创新主体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且符合新晃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及新晃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创业创新相关主体。
二、初创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符合新晃工业集中区准入条件(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且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在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综合项目产出强度、土地利用率、产业集中度等实际情况,按照每亩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对企业向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购买生产及办公场地且自主持续经营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贴。
以上奖励、补贴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一次性兑现。
第四条 凡参与我县承办的中西部民族地区创新创业大赛,且落户新晃工业集中区的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1.项目初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卫生“三同时”、节能评估四项费用实行定补,企业凭缴费发票申请50%的费用补贴。
2.对项目贷款资金给予每年50%贷款贴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期限为两年。
3.为项目开展“助保贷”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担保,筹集发展资金。
4.经权威机构进行技术评定,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投资入股,解决企业发展资金问题。
第五条 对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园区孵化器给予下列奖励:
1.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孵化器所孵化的项目成立企业后落户新晃工业集中区,孵化企业毕业两年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则按每家企业10万元的标准对孵化器进行奖励。
3.孵化器所孵化的项目成立企业后落户我县工业集中区,孵化企业毕业三年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则按每家企业20万元的标准对孵化器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园区众创空间、众创项目和举办创业创新推进活动,经审核认定,给予奖励和补贴:
1.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可享受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和每月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2.由众创空间孵化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在项目落地后,按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对众创空间给予创业辅导奖励。
3.由众创空间推荐的项目,在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获奖或者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在项目落地后,每个项目可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补贴和不超过20万元的众创服务补贴。
4.对众创项目方向众创服务商购买服务给予全额补贴,每个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5.支持举办有助于推进创业创新的各类活动,对承办单位按不超过活动支出总额30%的标准进行补贴,每个承办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高等学校学生到园区众创空间创业,由众创空间申请,可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每个团队不超过2万元。
对在众创空间孵化并成功转让专利的发明人,按交易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笔奖金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经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与企业双方认定,对园区研发人员、创业创新骨干及优秀人才,按照1000-1500元/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对创业创新人员在园区商住区(含鱼市小城镇范围)购买商品房的,按2万元/套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 对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给予奖励和补助: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设立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5—10万元;对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经营的,按引进技术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产业化经营没有成功,追加20%的风险金补偿,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重点发展的产业集群内设有市级(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的园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当年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当年研发费用增长且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经审核认定,按该企业当年研发费用中新购置研发设备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市级(含)以上研发项目并报批通过后,按研发支出费用总额的30%给予补贴。
第十条 对月均贷款余额10万元至100万元且符合政策扶持范围的新办工业小微企业,根据项目质量、后续投资及贡献绩效,按其实际发生贷款额的30%—80%给予贴息补助(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补助期限为三年。其中,对大学生、青年群体创业的,贴息补助比例上浮20%。
第十一条 对入驻创新创业园,实际投入资金30万元以上、用工1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其建成投产后给予以下扶持:
1.入驻企业租赁生产厂房月租金为5元/平方米,3年内租金全免;租赁仓贮用房租金为2元/平方米,2年内租金全免。
2.凡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可实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按建设标准厂房的成本价及财务成本购买。2015年—2016年入驻的技术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每平方米优惠340元,其余一般性高新技术企业每平方米优惠120元。
3.企业在创新创业园区内自建标准化厂房或扩建标准化厂房且验收合格的,按照不低于8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
4.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根据企业装备技术水平、财税贡献、解决劳动就业等综合效益,对年缴税收在10万元以内的(含),前三年按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后两年按每年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年缴税收1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10万元以内部分按前款进行奖励,超过部分按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年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对县级财税等的贡献情况,给予为期五年的扶持,前三年按照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后两年按照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产业引导政策
第十三条 对开展产业配套合作给予扶持:
1.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在企业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10%(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鼓励支持特色产业规模化生产,对供给和保障特色产业主要原材料给予支持:对年交易量达5万吨以上的矿产资源贸易企业,按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参与特色产业主要原材料(右旋龙脑樟、新晃黄牛等)的规模化种植、养殖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对在我县注册的园区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提高品牌竞争力给予奖励:
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3.对新成功申报取得国家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视申报出资情况,给予5—1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园区用电大户(月用电50万度以上)与周边同质企业开展良性竞争,当本县用电大户生产用电价格相比周边地区处于劣势时,给予电价补贴。对月用电量超过4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大户的电价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技改升级,经审核认定,按项目建设单位当年技术设备购置额(不低于50万元)5%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新进规模工业企业、依法创税企业、优秀企业(企业家)给予奖励:
1.对当年新进且实现税收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另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退档再进不予奖励。
2.规模工业企业完成年度增加值指导性任务,当年县级财税贡献在10万元以上(含),且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按照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其中,县级财税贡献排名前3名的规模工业企业,每家企业另外奖励5万元。
3.每年在全县工业企业中评选2家优秀企业、2名优秀企业家,优秀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优秀企业家每名奖励5万元。
四、融资服务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对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诚信度高、市场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在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时,依法依规为其协调解决还贷续贷资金困难问题。
2.支持有关国有企业与流动资金需求量大、银行贷款融资难的龙头骨干企业进行贸易融资合作。
3.对通过省、市、县信用担保平台进行工业贷款的工业企业,按不超过贷款额3%的标准给予担保费用补贴,每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对企业直接融资进行奖励:
1.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市场上市的企业,每户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的企业,每户给予7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3.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等境内外股份转让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完成股权融资等重大资本运作项目的企业,每户分别给予15—3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企业首发上市成功后,其募集资金80%以上继续投资在园区的,按募集资金总量的3%进行奖励,且前面三种情况另可分别获得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五、配套保障政策
第二十条 激发创业创新主体动力,严格执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相关政策。
1.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对新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均实行认缴登记制。企业免交验资报告,允许以评估作价的非货币出资或增资(须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由年度检验制度改为报告公示制度。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外,其他前置许可事项一律取消。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允许申请人自行选择国民经济行业中类或者小类项目作为经营范围。
3.全面推行“一址多照”,无许可经营的企业可以“一照多址”,仅需办理地址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全面落实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已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公立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县直有关部门所属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融资所产生的房产、土地评估费用,自收自支单位、全额拨款单位分别按照县物价、县财政等相关部门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60%、20%以下收取。一经评估,两年内企业因融资需要,同一标的物重新评估,免收评估费。
第二十二条 县人社局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全县创业创新技能培训年度计划,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对象进行免费培训。同时,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创新教育培训,对按规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支持建立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服务能力。
1.提高服务效率,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集中并联审批”,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受理等服务。
2.开展创业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咨询指导、代理登记、会计(税务)代理、技术支持、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服务。
3.设立创业项目库,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牵头编制并颁布全民创业产业导向目录,每年筛选、推介一批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适合百姓创业的小型创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健全产业挂联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县级领导挂联服务重点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牵头协调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进产业精准招商;加强对企业、产业运行发展的研究分析。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投身创业创新。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对符合《公务员法》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可申请退休创业;对符合企业挂职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企业申请”、“个人自愿”的双向选择原则,可选派至企业挂职,助推企业发展;对要求辞公职创业,且符合辞职条件、不违反法定从业限制规定和廉洁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可辞职创业。
第二十六条 全面营造创业创新氛围。新闻媒体开设创业创新政策宣传专栏;组织政策宣讲团到园区、企业、乡镇(社区)宣传解读政策;编印创业创新政策汇编,免费发放给有志创业的各类群体。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创业创新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依法创业。
六、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相关条款执行过程中包括制定实施细则、组织申报推荐、筛选评比表彰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政奖扶资金申报单位和相关审批部门共同做好申报工作:
1.凡符合奖扶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在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向扶持资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2.奖扶资金审批部门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3.奖扶资金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资料合法有效,若有违规、违法行为,将取消其申报各项奖励的资格。
七、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我县原有政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根据“就高不重复”原则,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今后上级机关对本办法所涉事项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