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撤销并注销部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08 08:43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许可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准入核查标准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规定,抓实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准入审核工作。对所有新办、注销后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依法依规全面开展达标车型比对核查,从严审核车辆资质、技术参数、排放标准等核心信息,坚决杜绝不符合标准的高排放车辆违规准入、违规办证,从源头守住许可办理底线。我单位组织开展了辖区道路货运车辆许可条件自查自纠专项核查工作。

在自查自纠核查中发现部分货运车辆在申办《道路运输证》时未提交及后续无法补交《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相关车辆对应的车辆型号无法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查询,应认定为不符合达标车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上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依法予以撤销并办理注销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车辆信息

(详见附件:撤销并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明细表)

二、法律后果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车辆原《道路运输证》即行作废,相关车辆不得再以该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请相关经营业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道路运输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公告期满后证件自动作废。

(三)上述车辆如需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须严格按照达标车型核查程序重新申请,经实车核查合格后方可配发。

三、救济途径

相关经营业户如对本注销决定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注销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15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后,注销决定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并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明细表

 

新晃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29日    

新晃县车辆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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