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3-03 11:21 信息来源:新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事先告知书
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水岸龙腾一期项目,于2014年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48154㎡(其中住宅41315.74㎡,棚改1921.56㎡,商业4916.7㎡)。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湘价费〔2010〕186号》《关于调整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晃发改价〔2016〕07 号)》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补充意见》(晃财发〔2015〕2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为住宅类:36.69/㎡,其他类61.15元/㎡,你公司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水岸龙腾一期项目,按相关规定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41.4640万元。你公司已分阶段于2014年3月26日缴纳了18万元、2015年8月13日缴纳了70.3402万元,尚欠53.1238万元未缴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缴清上述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征收决定书。
你公司收到本告知书后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达回证
案 由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送达文书名称 |
关于拟作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告知书
|
受送达人 |
水岸龙腾一期项目 |
送达地点 |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
签收日期 |
|
见证人签字 |
|
送达人签字 |
|
备 注 |
|
注:1.受送达人不在,应交其同住的成年人家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2.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由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3.受送达人是单位的,有其法定人或当班的收发人员签收。4.受送达人或其他收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在备注内注明拒绝事由,并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有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后,将送达文书留置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