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09 15:44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一、凡在新晃县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种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二、新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新晃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做下列工作:(1)、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达到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签署验收意见。(2)、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完整、有效,并整理成册,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签字。(3)、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技术资料提交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4)、工程施工许可证。(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单项验收或分析阶段验收的工程,可分阶段备案,但须符合下列条件:1)、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2)、建设单位须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质量安全法律及经济责任。 

  八、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收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并按规定年限保存。 

  九、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全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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