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档案销毁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09 16:02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一、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再由鉴定小组根据有关鉴定标准,定期对文件材料(或档案)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二、销毁文件(或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建立销毁登记,经档案局以及关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监销人与销毁人应在表册上签字。销毁文件资料较多时,可邀请要单位保卫部门监销。 

  三、对文件材料归档进行初步鉴定时,剔出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由档案室或业务部门保存一二年后销毁。 

  四、对短期保存的案卷(或备查卷),待保管期满后经过鉴定,可按照有关销毁程序予以销毁。 

  五、销毁方式:由专人将销毁文件运往造纸厂销毁。不允许将不归档文件资料作废纸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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