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12 16:36 信息来源:新晃县民政局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近年来,我省绝大部分社会团体在收取会费方面遵守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但在年检中我们也发现有的社团不按规定使用会费票据,超标准收取会费,或用会费收据收取其他费用,票据遗失现象也比较严重。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的会费收费行为,现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1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票据一律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不得使用其它票据或自制票据。会费收据仅限收取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资料费、会务费、培训费等。 
  2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为: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永久性会员除外);收取单位会员的会费标准为200—2000元。 
  3全省性社会团体会费收取标准由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定,各市州县(市区)的社会团体会费收取标准由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并统一办理《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费许可证》。各社会团体要加强会费票据管理,继续领购会费收据实行验旧换新的原则,并认真填写《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表》。 
  4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管理,对违反以上规定收取会费的社会团体,一经发现,应严肃查处,并没收全部非法收费款额,上缴财政。我厅以往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收取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民政厅 湘民民函[2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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