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 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3-25 16:04 信息来源:新晃县政府

根据《湖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湘民发〔2016〕56号)、《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6〕56号)和《湖南省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实现我县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融合”,既农村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20元(2640元/年)提高到275元(3300元/年)。按此标准,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按低保指导标准全额保障兜底,实现“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目标。

二、认定标准

(一)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275元,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农村低保。其家庭收入是: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补贴等。

2.家庭经营纯收入。指从事种植、养殖、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3.投资收入。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4.出租资产收入。指将家庭拥有的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5.知识产权收入。指自己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专利权、著作权等带来的收入。

6.出售财物收入。指出售住房收入、一次性征拆经济补偿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7.转移性收入。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障金、遗属补助金、补偿收入,遗产、捐赠收入等。

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注意: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优抚金、高龄补贴、计生奖扶金等;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金,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同时,还要将家庭因病常年吃药或门诊的自费费用与子女读书的学杂费(减免补贴的除外)从总收入中予以剔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纳入低保,已纳入的应予清退:

(1)家庭成员中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居)“两委会”(月工资低于500元的除外)工作,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

(2)家庭成员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拥有非生活必须的空调、高档健身品、贵重饰品等,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小学、初中、高中送往县外市级以上学校就读,自费出国旅游的;

(3)家庭成员中近三年内购买、修建住房(因政府拆迁安置、灾后重建、危房改造除外)或高档装修住房的,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购有商铺、门面的;

(4)家庭成员中在工商、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法人、个体登记,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的;

(5)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在服刑、强制戒毒期间的;

(6)未参加年审及未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死亡或已转为特困供养(原五保)的;

(7)在劳动年龄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有劳动能力而不积极就业劳动的;全家长期外出务工(原则上超过2年时间)的户。

(8)单独立户且其子女(有赡养义务)生活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老年户。

(9)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低保对象分类标准:

一类农村低保:凡符合以下五种条件之一的,都应纳入农村一类低保对象认定范围:

(1)无劳动力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养、扶养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服刑,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家庭。

(2)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3)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大疾病(含慢性病)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4)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导致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家庭。

(5)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家庭无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二类农村低保:年老体弱困难家庭,非主要劳力重残或重病困难家庭,单亲且有子女在读高中或大学困难家庭,因重病、重残、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超过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困难家庭,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00元/月的困难家庭。

三类农村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75元/月的其他困难家庭。

三、工作重点

(一)对现有农村低保户按新标准重新审核清理。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进行清退。在清退低保时特别注意,如果取消某家庭低保后该家庭就不能脱贫的,就不能清退该户低保。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针对不同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重新认定到相应类别。在保留低保时特别注意,不能再出现保人不保户的问题,必须将户籍人口全部纳入低保。

(二)对基本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今年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回头看”结果为准)进行排查,告知其申请低保,没有申请能力的由驻村干部或工作队帮助其申请,然后按照低保有关审核审批工作程序予以评审,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序认定到相应类别。

(三)提高低保补助标准。按照差额补助的法定原则,对我县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其中,一类低保从每月220元提高到275元;二类低保从每月160元提高到180元;三类低保从每月100元提高到110元。

四、工作步骤

(一)政策宣传(5月10日前)。通过召开乡镇、村、组干部及党员会议、张贴公告、网络宣传等渠道对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衔接政策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排查与告知。

(二)低保审核审批(5月11日-6月20日)。对现有农村低保户进行审核清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低保的,按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安排驻村干部进行入户调查→安排联村领导到村召开民主评议会→召开乡镇审核评议会并公示结果→报县民政局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和“互联网+监督”信息比对→县民政局审批并公示结果的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审批。

(三)低保金提标发放(6月30日前)。从6月起,对清退的对象停发低保金,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新的标准发放低保金。其中,原兜底保障对象即一类低保的低保金按275元/月从2017年1月起补足。

五、动态管理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村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异动给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县扶贫办;县扶贫办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县民政部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凡是新申请低保救助和扶贫开发的对象,必须经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与“互联网+监督”信息比对后方可审批,做到“凡进必核”。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由杨荣昌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杨天增、县民政局局长刘绍忠、县扶贫办主任刘青松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统计局、县残联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有效衔接工作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以及动态审核清理等主体责任,各村(居)民委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精准施保、阳光操作。

(二)加强督查考核。县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程序中相关工作人员渎职、不作为等现象进行批评并督促整改。县民政局结合《2017年新晃县城乡低保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对各乡镇进行考核。

(三)严格责任追究。“两线融合”后,对现有农村低保户重新审核清理和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程序审核审批纳入低保,事关脱贫攻坚,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具体任务分解到人,每道程序实行责任人签字背书。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到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