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文综罚字〔2022〕第F-003号

发布时间:2022-08-13 15:26 信息来源:新晃县文旅广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文综罚字〔2022〕第F-003号

当 事 人:新晃县新宇电脑网吧 

投  资  人:谢洪树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LDNGRX7  

住 所(住址):新晃县晃山新城5、6栋114号房

2022 年8月1日,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山新城5、6栋114号房新晃县新宇电脑网吧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网吧经营非网络游戏,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现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获取《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2022年8月2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2年8月3日,当事人谢洪树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2年8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2022年8月1日10时40分经营非网络游戏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编号为(晃)文检字{2022}第00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2年8月1日10时40分至2022年8月1日11时20分,执法人员对新晃县新宇电脑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网吧安装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执法检查相关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证明检查现场主要情况。

3、对新晃县新宇电脑网吧投资人谢洪树《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其承认新晃县新宇电脑网吧经营非网络游戏的事实。

4、新晃县新宇电脑网吧《网络文化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新晃县新宇电脑网吧为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投资人为谢洪树,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及主体资格。

5、新晃县新宇电脑网吧投资人谢洪树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谢洪树具备承担法律责任资格。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经营非网络游戏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2年8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新)文综罚告字〔2022〕F-003号《行政处罚告之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载至8月12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综上,2022年8月1日当事人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的规定,并参照《怀化市文旅广体出版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第四项所述一般违法情形应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标准处罚”的处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2年8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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