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2026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8 11:22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
为保证我县202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湖南省202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能等同)应在新晃县行政区域内。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并提供相应毕业证书。
(四)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当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五)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小学全科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参加认定前3个月内在新晃中医院体检合格。
二、现场认定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二)户口簿或居住证。应届毕业生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三)一张一寸近期白底免冠证件照,须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申报上传的照片一致。
(四)学历证书。
特别提示:对于未取得毕业证书申请认定报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并提供相应毕业证书。逾期未能提交视为认定不通过。在认定通过且取得毕业证书后,应及时完成补充学历操作,才能实现在线查询本人本次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未完成补充学历信息的申请人不能在线查询本人本次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信息。
补充学历操作方法见“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使用手册”栏目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六)《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见附件)。
(七)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八)教师资格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应依序装订成册。
本条第(一)、(二)、(四)、(五)项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现场核验,核验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三、申请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申请人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通过“网上办事”栏目的“教师资格认定”入口进行申报。
2.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格式:JPG,彩色白底,与粘贴在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
3.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春季批次 :6月1日00:00-6 月5日23:59
秋季批次;10月12日-10月16日(暂定)。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上发布的认定公告,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
春季批次:6月22日9:00—6月26日17:00;
秋季批次:10月19日—10月23日(暂定)
现场确认地点: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四号楼二楼B区B05号窗口边创优咨询公司窗口。
3.证书颁发
因空白教师资格证书由认定机构审定后上报上级教育部门才能批准下发,领证时间电话通知。需要邮寄到付的申请人请在网上申报时选择邮寄服务,并准确填写邮寄地址、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4.咨询电话:0745-6228873
四、其他事项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2.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3.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6年4月8日
附件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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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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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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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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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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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身 脱帽 正面 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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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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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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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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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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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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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所及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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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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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须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疾病、精神病、其他,并受检者确认签字) |
受检者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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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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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官
科 |
眼 |
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 |
辨色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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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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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
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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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眼 |
右 |
其他 眼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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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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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
听力 |
右 公尺 |
耳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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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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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 |
嗅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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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及鼻窦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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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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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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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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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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龋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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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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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槽脓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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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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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
身高 |
cm |
胸围 |
cm |
皮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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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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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 |
kg |
呼吸差 |
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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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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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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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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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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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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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嗻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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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生殖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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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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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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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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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 |
血压 |
毫米汞柱 |
脉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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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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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育及营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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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及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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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及呼吸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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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及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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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器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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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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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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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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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必填 |
淋球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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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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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螺旋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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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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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检查 |
贴肝功能化验单
化验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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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爱克斯线 透 视 |
医师(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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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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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
认定学科建议:不宜认定体检标准中第二部分 第□□,□□,□□,□□,□□条所列相关学科。
体检结论:(1.合格,2.学科受限,3.不合格)
负责医师(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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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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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体检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并必须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等项目。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由拟聘任教学校统一组织在市州以上医院进行。
2.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承担体检的医院应当根据上述标准,对被检人员做出合格、学科受限或不合格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