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人物收录和编纂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4 17:08 信息来源:办公室

因时间紧促,现将文件电子文本上传,相关纸质文件请及时到局办公室舒象彬处领取。

晃教字〔2016〕44号
关于做好《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人物收录和编纂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专,局机关各股室:

近期,全省教育系统正在开展《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人物收录和编纂工作。编纂《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是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工作任务,是我省教育系统第一部大型人物志书,承载着保存湖南教育人物史料、铭记湖南教育人物贡献、彰显湖南教育人物风采的历史使命,对于激励引导全省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加快推进教育强省建设和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支持做好编纂工作,特别是做好相关人物的收录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方法,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客观准确、要素齐全地做好《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的人物收录和编纂工作。

二、体例、断限、收录范围

体 例:采用“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四种记述方式。

断 限:上限1978年1月1日,下限2015年12月31日。

收录范围:坚持“生不立传”原则,“教育人物传”收录断限内曾在湖南教育界工作生活较长时间的已故人物以及第一轮《湖南省志·人物志》的漏记人物;“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收录断限内已故或在世、曾在或正在湖南教育界工作生活的人物。

三、收录标准

(一)教育人物传

“教育人物传”人物的收录标准如下:

1.副省(部、军、少将军衔)级以上人物。

2.各民主党派省委主委、工商联会长及以上者。

3.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嘉奖或表彰的战斗英雄、著名将领、爱国志士、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等。

4.具有全国影响和重大贡献的华侨、归侨、宗教、港澳台人士。

5.具有国内领先的重大理论创建和突出实践成果的著名经济学家、企业家。

6.院士、学部委员、国务院直管专家。

7.受到国家重奖或认定的著名工程技术人员。

8.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国家最高称号或最高奖励,且在本领域有开创性的、独树一帜的重大成果,或具有全国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作家、艺术家等。

9.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或国家最高称号,且有重大影响或传世作品的工艺大师、民间艺人、能工巧匠。

10.支援我省教育事业的著名国际友人。

11.著名烈士。

12.对我省教育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反面人物和重要战犯。

(二)教育人物简介

“教育人物简介”人物的收录标准与“教育人物传”的收录标准大体相同,收录符合立传标准而在世的各类人物,以及已故或在世而其社会贡献和影响仅次于入传人物者。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

2.国家级重大奖项获得者。

3.具有较高声誉,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4.省教委主任、省教育厅长、党组书记、主任督学(正厅)等正厅实职。

5.高等学校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荣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项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正厅实职。

6.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老红军、八路军、新四军、1945年8月15日前入党的中共党员。

(三)教育人物表

“教育人物表”收录在我省教育界有较高地位、较大贡献与较大影响的已故或在世人物。

1.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

2.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

3.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4.省级劳动模范、省级道德模范。

5.省政府“教育功臣”“徐特立教育奖”获得者。

6.教育行政部门正厅级干部及任副厅实职满5年的干部。

7.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厅级干部和任副厅级职务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干部。

8.分管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9.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辖区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或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10.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11.办学时间满20年,办学条件完善、办学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

12.具有正高职称(或本系列最高职称)或本领域、系统内国家最高称号的各类专家、学者。

13.在某一领域获得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或奖项的各类人物。

(四)教育人物录

“教育人物录”重点收录有一定贡献与影响的已故或在世人物,包括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中未被“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收录的其他人员,或省(部)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

1.全国“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2.中宣部“时代楷模”获得者。

3.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

4.省级优秀共产党员、省级优秀党务工作者。

5.省级巾帼建功标兵、“湖南省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6.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

7.副厅级干部。

8.各民主党派省委副主委。

9.分管教育工作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辖区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10.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11.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获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编纂标准

(一)对于“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中被收录人员,应在记述人物主要经历的基础上,突出典型事例;对被收录人员的记述,不溢美,不掩恶,不发空论,以事实说话,寓褒贬于叙事之中。“教育人物传”人物的文字材料控制在1500字以内,“教育人物简介”人物的文字材料控制在800字以内。“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人物,应附本人照片一幅。

(二)“教育人物表”人物的文字材料,主要简述姓名、性别、生卒年份、籍贯、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奖项和简要事迹等,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教育人物录”人物的文字材料,主要简述姓名、性别、生卒年份、籍贯、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和奖项等,字数控制在200字以内。

(三)凡符合多类收录标准者,按照“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的先后次序,确定其中一种记述方式;对两个以上人物关系密切者或主要事迹表现于同一重大事件者,可采用合传形式记述。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强化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各单位要把《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人物收录和编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并明确工作专干1-2人,提供经费、时间等条件保障,确保人物收录和编纂工作顺利开展。

(二)深入调查,全面搜集、准确掌握入志人物材料。入志人物材料应做到定位准、史实真、内容实,不错、不假、不漏、不空。对入志人物材料,需认真审核,确认准确无误后经由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送。

(三)及时跟进工作开展。各单位务必于2016年9月28日前将工作专干名单(附件1)、10月21日前将入志人物情况摸底表(附件2)、11月25日前将入志人物图文材料按报送至局办公室。

联 系 人:舒象彬     

联系邮箱:389519227@qq.com

                                                                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16年9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