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01 09:01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电行工信罚决〔2026〕01号
当事人:新晃*******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A4D
住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号
法定代表人:苏***
2026年4月28日国网新晃县供电分公司报告,新晃*******公司在新晃县方家屯乡*******号屋顶分布式光伏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确认涉嫌存在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问题,经审批2026年5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6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存在擅自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擅自启封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未经许可擅自并网发电三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8日,国网新晃县供电分公司提请处理的报告,书证,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立案依据。
2.《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及代理人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
3.《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申请表》、《低压供用电合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提供营销2.0系统能源互联网营销服务系统截图各1份,书证,证明用电主体、合同约定容量及电压等级;
4.《新晃协湘新能源新晃县吴利珍等12户349.6千瓦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证明》、《用户分布式光伏屋顶租赁合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明各1份,书证,证明项目投资主体、备案装机容量。
5.2026年5月8日现场照片6张和《行政检查现场记录》,书证,证明现场检查时光伏组件的安装现状及勘查事实。
6.2026年5月11日,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怀市新电行询通〔2026〕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书证,证明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
7.供电公司提交的2026年4月16日短信发送截图1张,6月14日及6月17日通知记录及通知录音,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证明供电所已送达告知及违法事实。
8.2026年5月12日,兴隆供电所工作人员《询问笔录》,国网新晃县供电分公司提交《关于对新晃协湘新能源有限公司违规超容情况的说明及处理建议报告》,以及《5月12日执法人员与运维公司永州好艺法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户用光伏电站运维服务合同》,书证、电子数据,证明项目查封停运、违规事实、运维主体、未按期整改的事实。
9.2026年6月1日,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怀市新电行询通〔2026〕0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书证,证明再次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
10.2026年6月10日,现场照片12张,《现场检查(调查)记录》1份,书证,证明现场检查时设备封条状态、并网开关情况及超容装机事实。
11.2026年6月10日,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装机容量及运维情况的陈述。
12.2026年6月11日,国网新晃县供电分公司提交营销新一代用电采集系统截图5张、营销2.0能源互联网服务系统1张,证明项目实际装机容量、发电功率及并网运行时间。
13.2026年6月8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书证,证明责令当事人整改隐患。
14.2026年6月15日《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26年6月22日《限期提供材料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书证,证明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材料。
15.2026年6月15日,本局在“信用中国”官网查询截图一张,书证,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16.国网新晃县供电分公司提供国网营销2.0应用系统截图2张,现场变压器照片2张,证明台区变压器额定容量。
17.2026年6月24日,《现场检查(调查)记录》1份,现场屋顶分布式光伏现场照片3张,书证,证明复查时光伏装机容量状况。
以上证据均依法收集调取,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电行工信罚先告〔2026〕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作为项目产权方及用电责任主体,未尽安全生产及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因内部运维管理疏漏,引发三类电力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怀化市电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怀工信〔2025〕6号)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配合调查、主动关停设备消除安全隐患等从轻情节,以及超容比例大、存在电网安全隐患、拖延整改等从重情节,综合考量,结合优化营商环境、企业服务年及包容审慎机制,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处罚如下:
(一)擅自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当事人私增容量27.6kW,超容规模超出台区变压器安全承载限值,持续反向送电威胁公共配电网设备安全、破坏台区负荷平衡,且明知违法仍拖延整改,违法存续时间长、主观过错明显,属情节严重情形。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全程配合执法、主动终止违法状态,依法减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200元。
(二)擅自启用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涉案光伏设备贴有有效封条,第三方运维人员擅自启封合闸、恢复并网发电,对台区变压器及公共电网运行安全造成较大危害。当事人存在运维管理失职疏漏,无主观恶意,且系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从轻处罚: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
(三)未经许可擅自并网发电
涉案违规并网行为由第三方运维主体实施,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且前期国网新晃县供电分公司告知存在一定瑕疵,当事人不知情,同时已主动关停设备、终止违法,无拒不整改情形,依法从轻处罚: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经局集体讨论决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合计罚款人民币2200元,并责令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