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4-10 10:16 信息来源:新晃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电力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电力运行股 |
供用电企业 |
对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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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电力违法事件检查 |
县级电力管理部门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下列方式要求处理的电力违法事件,应当受理: 1.用户或群众举报的;2.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3.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4.其他部门移送的。电力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电力违法事件,可视电力违法事件性质和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紧迫程度,可依法在现场查处,也可立案处理。 |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电力运行股 |
供用电企业 |
对电力违法事件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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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新晃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5-6221105;电子邮箱:3100968139@qq.com)和12345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