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畜牧)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8-12 10:33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畜牧)罚〔2025〕1号
当事人:湖南新**农业科技发展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湖南新**农业科技发展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JUGH58
住所(住址):新***黄牛养殖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
身份证件号码:3303291979******33
当事人养殖档案记载项目不全一案,经查,2025年4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对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湖南新**农业科技发展公司黄牛养殖基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养殖档案记载项目不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20日内改正。2024年5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湖南新**农业科技发展公司黄牛养殖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养殖档案仍记载项目不全,逾期不改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人事任命书一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交办函1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记录表1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执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养殖档案照片5张,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养殖档案记载项目不全,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晃农(畜牧)告〔 2025 〕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畜牧)》(湘农发〔2023〕11 号)“序号:12;违法情节:养殖档案记载项目不全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尚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结果适当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补全养殖档案记载项目,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500.00元。
罚款合计人民币1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通过扫描“缴款书”右上角的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