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宅基地)罚〔 2024 〕1号
发布时间:2024-12-27 15:42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姚** ,男,*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联系电话:************。
姚** 、姚**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姚**、姚**未依法取得相关建房审批手续,由姚**儿子姚**和孙子姚**出资,姚**负责组织施工,于2024年3月在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心点经度:***,中心点纬度:***处占用基本农田133平方米修建住宅,长17.86米、17.79米,宽7.43米、7.49米,目前房屋已完成一层楼工程量的建设,现处于停工状态,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姚**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姚**户籍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姚**、姚**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农村村民,证明姚**系其儿子,姚**系其孙子。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新建房屋图斑,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相关建房审批手续,于2024年3月在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心点经度:***,中心点纬度:***处占用基本农田修建住宅的事实。
证据四:《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当事人新建房屋用地为基本农田。
证据五:**镇人民政府、**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姚**户(姚**孙子)姚**户新建房情况说明2份,证明该户未依法取得相关建房审批手续。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晃农(宅基地)告〔2024〕1 号),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日向我单位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我单位复核认为当事人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宅基地)》序号1;违法情节:未经批准的;裁量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不超过2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2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2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