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农药)罚〔 2022 〕4号

发布时间:2022-12-14 09:15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农药)罚〔 2022 〕4号

当事人:吴**,男,侗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职务:务农,住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新晃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标称“生产商为湖南丰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05/25,有效期为2年,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90893,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为农药生许(湘)0025,产品标准号为HG3622-1999,净含量0.5千克/袋,总有效成分含量:3%,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克百威3%,剂型:颗粒剂”的农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593号)限制使用农药名录认定该农药为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范围为限制使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据《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当日对涉事农药进行了扣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从******公司购进“克百威”农药产品40袋,在2022年10元11日前以5元每袋销售37袋,共18.5千克,计销售所得1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记录表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农药实物3袋、农药标签照片2张、现场经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晃农(农药)告〔 2022 〕4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克百威农药3袋共1.5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185元;

3.罚款人民币 5000元整。

罚没款合计518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529200133296,罚款代码:050150,执收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7日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通达路1号

联系人:曾佑云                电话:1587452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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