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动物)罚〔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11-04 15:48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姚操,男,侗族,****年**月**日出生。现年**岁,籍贯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职业为务农。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当事人购买的生猪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一案,经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8月16日早上4时,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兴隆高速路口处,查获一辆车牌号为豫****红色运猪货车,车上装载42头生猪,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证据进行手机拍照,询问司机任志平确定涉案的42头生猪货主为当事人姚操。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且案件属本机关管辖,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8月16日立案,为防止证据灭失,当场制作了证据先行保存登记通知书,将当事人购买的42头生猪异地保存于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柏树林村蚂蟥塘安置区养猪场。2022年8月16日10时,执法人员到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柏树林村蚂蟥塘安置区养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涉案生猪经湖南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合格后(报告编号:1202205164)。本机关将涉案生猪解除登记保存。至此,本案调查结束。

经调查:2022年8月15日下午3时左右,当事人与怀化市生猪经销商杨春政(电话号码:********)电话联系,从杨春政处购买一批从云南省大理市运过来的土杂猪42头,总重量4910千克,销售单价为18.4元每千克,货值90344元。8月15日16时当事人电话联系司机任志平(电话号码:********),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让司机把车牌号为豫****运送42头涉案生猪的红色运猪货车开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兴隆高速路口,当事人在兴隆高速路口接车,然后运往贵州省凯里市天柱县。8月16日早上4时,司机任志平在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兴隆高速路口下高速时,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经质证当事人对所有证据供认不讳,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采样登记表,证明该批生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司机询问笔录1份、过磅单1份、晃价认定函〔2022〕29号、实物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购买该批生猪的过程、数量、价格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经质证,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购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晃农(动物)告〔2022〕5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按照该批生猪认定价格(晃价认定函〔2022〕29号)108020.00元的百分之二十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 2160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罚款代码:****,执收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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