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农产品)罚〔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11-17 10:39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农产品)罚〔2022〕2号

当事人:新晃县福满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1227338414091T ,住所:湖南省新晃县晃州镇高铁新村(高铁西站出口处)。

当事人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9月14日上午9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新晃县福满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步头降乡双溪村优质杂交水稻种植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种植面积为45亩的优质杂交稻“泰优农39”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台账,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2022年11月1日10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新晃县福满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步头降乡双溪村优质杂交水稻种植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台账,逾期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记录表2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执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晃农(农产品)告〔 2022 〕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2:“执行基准: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529200133296,罚款代码:050150,执收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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