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01 08:55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农药)罚〔2022〕3号
张秀强:
当事人:张秀强,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务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6日在位于新晃县鱼市镇街上新晃鱼市富强种子店经营的品名为硝磺草酮和烟 嘧·莠去津的农药各10袋,共计20袋。其中10 袋硝磺草酮农药生产日期及批号20200212W917,保质期2年,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10袋烟嘧·莠去津农药生产日期及批号20200212W913,保质期2年,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经执法人员询价认定,该批农药销售单价均按4元/包计算,你经营的10袋硝磺草酮和10袋烟 嘧·莠去津农药的货值共计80元。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硝磺草酮和烟 嘧·莠去津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情形认定为劣质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规定,属于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执法巡查记录表,证明案件来源。
3、晃价认定函〔2022〕019号《关于对劣质农药硝磺草酮、烟 嘧·莠去津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2022年6月16日在位于新晃县鱼市镇街上新晃鱼市富强种子店经营的硝磺草酮和烟 嘧·莠去津农药货值进行询价。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照片4张、硝磺草酮(10袋)、烟 嘧·莠去津(10袋)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经营过期农药硝磺草酮、烟 嘧·莠去津)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硝磺草酮和烟 嘧·莠去津农药各10袋,共计20袋;
2.罚款人民币 25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529200133296,罚款代码:050150,执收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31日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通达路1号
联系人:曾佑云 电话:15874526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