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动物)罚〔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8-29 16:52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动物)罚〔2022〕2号
当事人:新晃袁氏家庭农场,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袁通树,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当事人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运输生猪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于2022年3月15日从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田坪镇罗家寨(玉屏猪场)玉屏种猪场调运仔猪450头至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波洲镇原小竹溪村袁氏家庭农场,此批生猪运输路线未按湖南省生猪及产品指定通道公告的相关要求接受指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未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上盖章签章,违反了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入湘实行指定通道相关事项。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户口簿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农场负责人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3月入湘生猪调运情况的通报》的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湖南省生猪及产品指定通道公告》(湘农联〔2020〕97号)的文件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指定通道入省境运输生猪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2022年8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晃农(动物)告〔 2022 〕2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第十五条第一款“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严重违法后果,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第一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529200133296,罚款代码:050150,执收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6日